銀川,2015年的一天,一男子仇某懷揣著對工作的期待和憧憬來到某公司,開始了她的銷售員之旅。雙方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員工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的時間、工資和社保等事項。
與合同約定相符,仇某在入職時得到了公司提供的社保補助。然而,就在合同生效不久后,仇某突然提出了一個申請,聲稱由于個人原因無法再入職公司繳納五險,并要求將社保費用從她的工資中發(fā)放,不要求公司交社保。
試用期結束的那一天,某公司為仇某辦理了轉正入職的手續(xù),按約發(fā)放了她的工資,公司給繳納了社保費用。
時光轉瞬,又過去了幾年,2019年的一個炎熱夏日,仇某突然想起自己曾經(jīng)沒有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費。于是,她主動選擇自行補繳了此期間的費用。
然而,時間來到2020年底時,仇某被調整到了某公司的關聯(lián)企業(yè)工作,并于2021年4月離職。
隨后時間來到2022年9月,仇某想到要拿起權益的旗幟,隨后其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承擔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損失,自己也從未向公司提交過不交社保的申請書。
這個時候一個無情的時效懸念撲面而來。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認為仇某的申請超過了一年的時效期限。
仇某拿到判決書的那一刻,感到被時間逼得有些喘不過氣來。于是,她決定不服,起訴到法院。
公司方面認為:
仇某的請求事項已經(jīng)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仇某主張的社會保險期間為自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根據(jù)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仇某的主張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
![]()
那么,法律是如何評價此事的?廣州律師吳國雄評析道: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換言之,仇某申請勞動仲裁時仇某的申請超過了仲裁時效的一年。盡管仇某自行補繳了養(yǎng)老保險費和滯納金,但她未在一年內(nèi)申請勞動仲裁,超過了訴訟時效。
因此,本案中,由于仇某超過了仲裁時效期限提出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仇某的申請。
法院經(jīng)過審理,依舊還是不支持仇某的訴訟請求,因為她的勞動爭議申請已超過了一年的時效期限。
在時效的絞殺下,結局或許令人遺憾,但它也提醒著我們,珍惜案件的時效,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時效將成為案件決定勝負的關鍵。
大家對此有什么看法,歡迎評論區(qū)留言討論交流!
關注@廣州律師吳國雄,共同成長!
![]()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