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一名女子與丈夫結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子,并籌備著裝修的工作。為了確保裝修質量和進度,這位女子決定讓自己的父親一同前往檢查房屋的施工情況。
然而,她無法預料到的是,這一次的決定竟然導致了一名老人的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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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當女子的父親同意一名老人進入房子內,以撿取一些不要的廢品時,不幸發生了悲劇。老人不小心跌入房子的地下室,最終導致喪生。
這起悲慘的事故發生后,老人的家人決定將女子和她的父親告上法庭,并索要76萬元的賠償。這一切讓人倍感痛心,畢竟這個家庭原本只是想為自己的新家進行檢查,無意中卻造成了如此不幸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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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法庭上女子卻以自己沒有過錯的理由予以抗辯。她提到,事故發生時她并不在現場,而是讓父親幫忙檢查房子。她認為自己并沒有直接責任,因此不應該對此事承擔全部責任。此外,她還提到房子現在成了兇宅,這也是她不愿意繼續住在這里的原因。
一些網友認為,女子確實沒有直接導致事故的責任,應該減輕她的賠償責任。
也有網友認為,女子作為房屋的購買者和裝修的委托方,應該對裝修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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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法律上此事是怎么評價的?【@廣州律師吳國雄法律咨詢】
1.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并造成死亡的,行為人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并造成死亡的行為人應當承擔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女子作為裝修的委托方,在事故中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民法典第17條和18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具體到本案中,女子主張自己沒有直接導致事故的責任,因此拒絕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她認為自己并沒有直接導致事故的責任,畢竟她本人并未在現場,且只是讓父親幫忙檢查房屋。且房子變成兇宅,自己不愿意繼續住在這里,從而逃避責任。
3.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也就是說,老人家有一定過錯,也需要對女子的賠償責任進行減輕處理。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最終雙方經過再三考慮和討論后,同意進行調解處理,并確定由黃女士承擔76萬元中18%的賠償責任,即黃女士同意賠償舒大媽13萬元,從而解決了雙方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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