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順義,一男子蘇某2022年2月的一天中午,其在路上看見一位22歲穿著性感的郭女士一人在路上走著。于是,蘇某便起了歹意,一路尾隨到郭女士的住處。
蘇某趁著郭女士低頭打開房間門的時候,趁機迅速將郭女士推入房間,并闖入郭女士的房間內,然后迅速關上房間的大門。之后,蘇某便企圖以暴力手段強行與郭女士發生“打樁”關系。
此時,郭女士被蘇某的這一行為驚嚇到,隨后拼命反抗,并大聲喊叫。蘇某聽到有腳步聲,隨后放棄“打樁”,打開房間的門,并迅速逃離現場。
事后,郭女士查閱監控錄像,并報了警,警方隨后介入案件的調查,并根據監控錄像和現場的指紋線索迅速將蘇某抓獲歸案。
后經鑒定,蘇某與郭女士的身體進行了鑒定比較,證實郭女士身上有針對性侵行為可能留下的傷痕,進一步證實了蘇某的罪行。事后,蘇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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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事在法律上是如何評價的呢?【廣州律師吳國雄法律咨詢】
1、蘇某涉嫌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威脅、脅迫或其他手段,違反他人意愿,強行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犯罪行為。
本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尊嚴和性權利的嚴重犯罪,是一種嚴重的性暴力行為,嚴重損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體到本案中,蘇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涉嫌強奸罪。
2、蘇某在量刑上如何處理
蘇某存在犯罪未遂。所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為的實施沒有達到犯罪完成的劫奪,即犯罪活動中被阻止或者未能成功過達到犯罪的目的。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具體到本案中,蘇某已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范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蘇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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