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奔馳女司機酒后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時闖紅燈,以時速100碼撞飛一輛電動車,造成一死一傷,女司機不僅選擇當場逃逸,還打電話讓丈夫來頂包,丈夫:你以為我傻!女子8分鐘后返回現場,警方將其抓獲后,女子辯稱:我已經返回事發現場,不屬于交通肇事逃逸!那么,法律會如何認定?
(案例來源:新聞報道)
2021年6月,北京市房山區的一個十字路口,突然傳來一聲巨響,一輛電動車被撞到輔路上,破碎的零件散落一地,電動車上的兩人也被撞出好幾米遠。
事發后,一人滿臉是血,躺在地上一動不動,另一人則掙扎著爬起來,而此時的肇事車輛,已經逃之夭夭,一旁的好心路人見狀,趕緊掏出手機報警,同時呼叫救護車。
救護車迅速趕到現場,將傷者送往醫院急救,交警也隨后趕到,向路人詢問事發時的情況,此時,一名衣著時髦的女子主動走到交警面前,聲稱她就是肇事車輛司機。
女子是孫某,因為她滿身酒氣,交警第一時間對她進行呼氣時酒精測試,同時安排她進行抽血化驗,發現她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90.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孫某隨后被帶回警局,根據孫某供述,當晚她和兩名朋友在酒吧喝酒,之后她自己開車回家,經過事發十字路口時,由于沒有看到紅燈,才會加速沖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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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左側駛來一輛電動車,孫某避讓不及,不小心撞到電動車,從而造成這起事故,交警第一時間調取監控錄像,結合路人提供的證詞,認為孫某的說法基本無誤。
但隨著調查深入,警方發現,有一個十分關鍵的環節還有待商榷,那就是孫某當時撞到電動車后,并未馬上停車查看,而是駛離事發現場,8分鐘后才回到現場配合交警處理事故。
交通肇事后離開8分鐘,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呢?
正當警方為此事糾結時,交警也得到醫院通知,兩名傷者中,有一人因為重度顱腦損傷,加上腹部損傷,已經在醫院不治身亡。
這下,孫某是否屬于交通肇事逃逸,就變得十分重要,這不僅會影響到民事賠償,更會直接關系到孫某交通肇事罪的判罰結果。
盡管孫某辯稱,自己當時是因為害怕酒駕被查,才會離開8分鐘,后來迷途知返,返回來是為送傷者去醫院,不存在肇事逃逸。
但交警對她的動機表示懷疑,尤其是調取孫某的行車記錄儀,聽到里面的對話后,孫某的謊言被無情拆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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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事發之后,孫某醉酒嚴重,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已經撞到人,還是在身邊朋友的提醒下才后知后覺,而知道撞到人后,她的第一反應,則是不能被警察抓,所以根本就沒有打算停車,而是繼續駛離案發現場。
直到下一個路口,孫某才停下來,此時孫某拿出手機,給自己老公打電話,開口竟是自己酒駕撞到人,讓老公趕緊過來頂包,但老公回答自己也已喝過酒,孫某氣急敗壞,又給另一位朋友打電話。
誰知這人也喝過酒,但這位朋友比較理智,也很有法律意識,聽孫某說完情況后,勸說她趕緊回去,并稱肇事逃逸后果很嚴重。
孫某聞聽此言,頓時酒醒不少,權衡利弊之后,才驅車返回現場,這也是她逃離現場,8分鐘后返回的全過程,若是沒有行車記錄儀,事情真相可能就會淹沒。
事后,經過取證和現場勘測,交警判定孫某存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闖紅燈等行為,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電動車司機也存在闖紅燈的行為,應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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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房山法院受理此案,盡管孫某反復辯稱,自己雖然駛離事故現場,但很快折返,并積極配合交警調查,不屬于肇事逃逸。
但法院根據行車記錄儀里的對話,認為孫某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觀上已經實施逃離現場的行為,且沒有履行停車查看傷員并報警的義務,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那么,此事從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處3-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且負有主要責任以上的,就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責任,判刑3年以下,而具有逃逸情節的,則要加重處理。
注意,所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已經達到交通肇事罪標準,也就是造成1人死亡后,再次逃逸而使他人得不到救治,又造成1人死亡,才判刑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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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孫某導致1人死亡,且存在逃逸情節,應在3-7年之間量刑,最終,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4年零4個月。
此外,由于兩車是機動車相撞,孫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總賠償金額高達100余萬,且由于酒駕和肇事逃逸,商業保險不賠,孫某只能自行負擔。
盡管一再強調酒后駕車的危險性,此類事故發生率還是居高不下,總有人心存僥幸,想要瞞天過海,殊不知,一旦出事,危害的不止是自己,還有別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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