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女子劃槳板被摩托艇故意撞倒2次致受傷”的消息,在網絡上引發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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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說,8月4日晚,摩托艇駕駛者王某將她送往醫院,墊付治療費用,且給了她5000元賠償。經診斷,她左面部、右膝蓋受傷。
王女士說,基于王某及摩托艇經營方的態度,且只愿賠償5000元,她決定通過社交媒體發聲,引起輿論關注,促成自己被撞的事盡快得到解決。
王先生(男)說,“想弄點水花出來濺她,真沒想撞她。”
目前,王先生已賠償王女士2萬元,經營摩托艇的商戶賠了王女士10萬元。
……
解讀:
1,從傷情來看,也就是軟組織受傷。
說真的,這個傷,賠償二萬足夠了。輕微傷要十二萬?
上次有個小孩過馬路被撞死,才賠償了十萬。
最關鍵的是,你要2億都沒問題,憑什么不是依法由法院裁決,而是用不實言論,進行網絡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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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這男的也是活該!
首先,不應該不安全駕駛,應該離他人遠一點。
其次,公路上發生小型交通事故,你就說“操作不當”就可以了。如果你偏要說“我就是想撞他”,對不起,那就上升到治安或刑事案件了。
回到本案中,王先生說個“操作不當”就可以了,怎么要嘴欠,加一句“想弄點水花出來濺她”?
有了以上這句話,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四項,就構成了“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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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沒有這句話,操作不當造成的輕微傷,就不夠治安處罰,只需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能談就談,不能談讓對方去起訴。
對于這件事,我的意見是:
出了事,該承擔的責任要承擔,但也反對借機訛詐。
特別反對不走法定程序,而是采用不實言論,通過輿論和炒作,來達到訛詐的目的!
說好的法治社會呢?
怎么變成炒作社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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