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號傍晚6點21分左右,長沙雨花區星城星天地商場,一對母女路過一家餐廳時,女孩突然摔倒,手里的冰激凌灑落,導致衣服弄臟。女孩母親隨即情緒失控,對著女孩用手打、用腳踢,并把凳子高舉過頭,砸向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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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情況來看,女子違反《未成年保護法》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虐待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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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員工江先生等3人,見此情景,趕緊出門勸阻,隨后把相關視頻發布在網絡上。
9月19日,江先生發聲:“當天發了視頻第二天早上就來鬧了;鬧了以后,我就跟她去派出所協商了一整天;第二天她又來,早上又去我們店里面鬧;鬧了以后派出所把她帶走了,批評教育了以后,她又跑到我們店里去。她揚言說要死在我們店里面。也揚言要死在派出所里面。”
“發生這件事情以后,我怕給店里帶來很大的損失,然后我就已經辭職了,賠了她一萬塊錢,我自己辭職了工作也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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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情況來看,江先生經不住女子以死相逼的大鬧,被迫離職,并賠償了女子一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和醫藥費。
這里,有幾個問題。
1,江先生發布的視頻,是否侵犯女子的隱私權?江先生是否有權發布該視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一千零二十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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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生并未使用其它造謠、誹謗等“不合理”方式,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
所以,針對任何違法行為、包括該女子的違法行為,江先生有權發表視頻予以曝光。
有不少所謂的律師,引用《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九條的部分條款,說江先生有錯。實際上,該條款含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里要另外交待一下,類似事件中,女子的肖像,可以不用遮擋;但小孩子的清晰照片,必須得遮擋。
2,女子是否值得同情?女子是否可以處置自己的孩子?
網絡中,一直存在一種謬論:女人帶孩子跳水跳樓、女人打孩子……都是“被逼的、壓力大、有原因的”,所以是“值得同情的”。
實際上,孩子不是私有財產,想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孩子除了有個身份是子女,還有一個身份是“人”。任何人,都具有公共和社會屬性。所以,任何原因的帶孩子跳水跳樓,都是殺人行為!任何原因的虐待孩子,都是違法行為!
網上有很多人,為這些殺人犯和虐待行為進行美化,是因為這些人,把自己代入了其中一個更適合自己的角色,在為自己叫屈。而不考慮被殺的、被打的,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3,是否自稱有病就可以無法無天?
我先打兩個比喻。
有一個小偷,關進監獄,突發心臟病,監獄盡到了搶救義務,小偷還是死了。這種情況,監獄不該承擔額外的責任吧?但現在不一樣了!太多案例,都是通過網絡造勢,獲得大量網民支持,而訛得大筆賠償。
再打個比喻,一個學生,在學校突發心臟病,校醫及時搶救,及時送醫,學生還是沒救回來。這種情況,學校是否承擔巨額賠償?如果做個網絡調查,可能有95%以上的人會說“應當賠償”。因為我在網上看到的說法,全部都是:“在學校死了,你說你沒責任?”你要問他到底什么責任,他答不上來,但他就咬定說有責任!你要對他說:“責任有邊界,每個人只承擔因其原因導致的責任。”他會說:“如果是你家人,你還會這么說嗎?”
很明顯,這些人是在潛意識里“為自己謀利益”,而不是講道理。
不講理的人多了,除非“最高法”釋壓,基層派出所是頂不住的。稍不注意,可能工作都沒了。
所以,這本來不是個問題的問題,因為不講理的人太多了,給“會鬧有理”提供了溫床,溫床培育出來的魔鬼再反噬所有人——包括溫床的提供者。
這就是整個的因果關系。
4,該調解協議書是否合理?
江先生在女子“揚言要死在店里面”的逼迫下,得不到警方的保護,餐廳又受到經營的壓力,可能江先生自己也不太懂法,不會據理力爭,只好屈辱的簽訂了“離職、賠償一萬”的不合理協議。
這個協議,合不合理,警方是知道的。明顯不合理,警方為什么還組織雙方簽訂呢?明顯警方也怕了這種“揚言要死在派出所里面”的人,所以抱著“盡快了事”的態度,敷衍了事。
歸根結底,警方的處理有問題。
警方有現實的壓力,忌憚“溫床提供者”們找岔,但不等于就應該向“會鬧的”妥協。
警方應當叫上其家人,真有病,就送醫院。否則,采取強制措施,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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