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廈門,一女子夏女士的丈夫因身患癌癥,擔心妻子和兒子未來的生活,于是留下了三張字據,表示將全部遺產留給妹妹王女士。然而,王先生的妻子夏女士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她和孩子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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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女士隨后拿出了結婚證、兒子的出生證和丈夫王先生的死亡證明,主張自己和孩子應分別獲得遺產的1/2和1/6的份額。
然而王先生的母親和妹妹則拿出了王先生留下的字據,表示自己有王先生的遺囑,遺產應全部分給王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夏女士不能分的財產。
問:律師,您對于這起案件有什么看法?
律師:這起案件涉及到繼承等相關的法律問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在這種情況下,王先生的遺產應首先分割一半給其妻子夏女士,然后剩余部分由法定第一繼承人,即夏女士、兒子和婆婆共同繼承。
民法典第1061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1027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后,有立遺囑繼承遺產;沒有立遺囑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第一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問:本案中王先生的遺囑,是否有效?
律師: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需要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在這起案件中,王先生的遺囑如果是他親筆書寫的,但如果沒有簽名和日期,那么這種形式的遺囑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會被視為無效遺囑。
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問:雙方各執一詞,律師您判斷哪一方的主張可能會被法院支持?
律師:依照目前現有的證據材料,夏女士的觀點可能會被法院支持。也就是說夏女士、兒子、婆婆分別可以獲得遺產的4/6、1/6、1/6的份額。兒子那份由監護人夏女士暫時保管。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王先生留下的字據沒有簽名、日期,且不符合遺囑的法律要求,因此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王先生的遺產應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最終,法院判決夏女士、孩子和王先生的母親分別獲得遺產的4/6、1/6、1/6的份額。兒子那份由監護人夏女士暫時保管。
問:有網友認為王先生太自私,這樣做只會讓妻子改嫁得更快,而且妻子、兒子以后再也不會與母親來往了。您如何看待這種觀點?
律師:關于這個問題,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盡相同。王先生在面臨生命即將走到盡頭的時候,或許有自己的顧慮和考慮。但我們應該尊重法律的規定,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不是制造矛盾。我們要理性地看待,每個家庭都有其獨特的情感和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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