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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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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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今天是第十個國家憲法日。
在這個特殊的日子里,一張營業執照在律師界瘋傳,并在律師界引起強烈反響。
這家地址在江蘇南通的法律咨詢個體工商戶,注冊、核準、領取營業執照的日子是今天——2023年12月4日,第十個國家憲法日。
該營業執照顯示:
名稱:通州區久楊律師事務所(個體工商戶),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一般項目:法律咨詢(不含依法須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業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注冊日期、成立日期、核準日期均為:2023年12月04日。
這個執照之所以在律師界反響強烈,就是該個體戶名稱使用了“律師事務所”的字樣。有律師稱,當地律協正在討論如何應對。
很多律師認為,工商部門核準“律師事務所”名稱登記,沒有道理啊!而且,這個個體工商戶名稱的核準和發放營業執照的速度也太快了——今天,12月4日,當天就核準、當天就發執照!
也有律師擔心,發這個營業執照,當事人恐怕無法區分律師事務所和法律咨詢公司,且還容易把價格無限殺低!
此類營業執照,讓律師有喜有憂:
“工商局管,至少不用交會費了,年檢報告一下就行了。”
“他們也不怕吊銷執照,因為進入成本太低,違法成本太低。”
“”有壟斷就會有腐敗,需要破局者。破而后立。破壞律師市場的可能不是他們,而是律師本身,80%業務集中在20%甚至更少的人手中,就是對的?”
“以后所有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都可以被法律咨詢公司復制。”
“律師、律師所具有特定意義,均是特定概念,營業執照怎么可以隨便使用?”常州的費律師說,“南通工商局膽子不小,居然在憲法日違反律師法,為非律師發律師事務所營業執照”。
《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該條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以及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但并沒有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專有,沒有規定其他組織和機構不能使用“律師事務所”。
就在筆者寫此文時,律師朋友又找出兩家法律咨詢類的“律師事務所”工商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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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通市永富這家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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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常州市這家法商律師事務所,則成立比較早,于2011年9月29日成立。
企業查搜索“法律咨詢”“律師事務所”關鍵詞,還能搜到“某某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等工商信息。
筆者發現,江蘇此類工商登記比較多。大概江蘇經濟比較發達,人們的思想觀念比較開放,當地市場監管更放得開,只要法不禁止即可為,市場的規律就是適者生存,有需求就有市場,就有新生事物出現,以便適應不斷發展的壯大的多元化的市場需求。
有人說,在憲法日這天注冊核準并發放“法律咨詢”類的“律師事務所”營業執照,也許是釋放了一個重大信號,法律服務市場需要形成一個多元化的平等的有序的競爭局面,這對那些比較貧窮的法律服務需求者,也許正當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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