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上善公益聯合會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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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寶雞上善公益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會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聯合會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家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寶雞上善公益聯合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聯合會會員。本聯合會會員應從取得會員資格當年起,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聯合會交納會費。
第三條交納會費是本聯合會會員應盡的義務。每名會員都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第四條 本聯合會會員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的,經聯合會通知后仍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其會員資格自動予以注銷。
第五條本聯合會會員因特殊原因,交納會費確實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實,聯合會可根據不同情況批準減少、緩交、免交會費。減交數額不超過會費標準50%,緩交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二章 會費標準
第六條 會員交納會費標準。
會長、副會長5000元/屆, 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1000元/屆,團體會員3000元/屆,會員300元/屆(每年60元),監事300元/屆。
第三章 會費交納時間、方法
第七條 每年12月份,本聯合會向會員發出下年度會費繳納通知,會員應在收到會費繳納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到本聯合會辦公室或通過本聯合會指定的銀行賬戶繳付。
第八條 會費可逐年交納,也可按屆(一屆五年)交納。會費到賬后由本聯合會辦公室統一出具票據。
第九條新加入會員應在取得會員資格之日起1個月內,到本聯合會辦公室或通過本聯合會指定的銀行賬戶繳付本年度會費。
第四章 會費管理
第十條 會費須用于本聯合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保障聯合會工作正常運行的各項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本聯合會設定會費收支賬目,會費收支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聯合會理事會和廣大會員的監督。
第十二條本聯合會每年的會費收入、支出情況由秘書長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三條本聯合會每年社團年檢時,向寶雞市民政局報告會費收支情況和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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