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視報道了一件事情,在網上掀起了不小的波瀾。
報道說的是發生在福州閩侯縣的一起“天價處罰”案,事主張某因幫鄰居賣了點菜到菜市場,順手賺了14元的零花錢,沒想到菜被查出農殘超標,張某于是收到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張5萬元的罰單。
張某掏不出這5萬元,由于逾期沒交罰款,市監局又對他加處5萬元罰款,也就是一共要罰張某10萬元,張某一下子慌了,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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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最終鬧到了閩侯縣人民法院,法院最終為張某主持了公道。法院認為,張某雖然違法,但獲利很小,且他不是職業菜販,屬于首次違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因此,閩侯縣法院駁回市監局強制執行罰款的請求。市監局表示不服,提出上訴,但同樣遭到福州市中級法院的駁回。
應當說,這是“天價處罰”頻現的當下,難得的一個人性化司法案例,央視的報道也很專業,不僅梳理了案件的來龍去脈,還采訪了多名法學教授,對這種“小過重罰”背后的“趨利性執法”,進行了剖析。
但事與愿違,盡管有些網友都為此案的判決和央視的報道點贊,卻也有很多網友卻對此案冷嘲熱諷,在留言中表達了對法院判決和央視報道的不滿。
有人為市場監管局喊冤:再讓別人說市場監管局啥也沒干。看看這是不是在干事情?
有人對報道挑刺:明明是菜檢查出農藥超標才罰款的,標題卻說是幫鄰居賣菜賺14元罰的。
還有很多人支持對農藥超標重罰,認為“天價處罰”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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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些網友不滿的聲音,我真是挺無語的。我不否認農藥超標危害食品安全,確實要依法嚴懲,但是這并不是亂罰款的擋箭牌。
要防范農藥超標,重點要管的田間地頭,是大型批發市場,是農藥的生產廠家,這些該管的不管好,卻把重拳揮向一個偶然順帶賣菜的打工者,這不是典型的“大炮打蚊子”嗎?
對此,我覺得閩侯縣法院副院長林孔亮說得非常好:所作出的行政處罰,首先得讓當事人信服……同時也能夠教育到更多的人,這個事情以后不能做,還能讓更多當事人心理上有一種接受感,這才是行政處罰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統一的角度,才能夠讓包括當事人在內的所有群眾從內心上對執法、司法進行認同。
這句話也點出了當下行政執法的弊病所在,一些執法部門總是死摳法條,對一些危害極小甚至沒有危害的行為,隨意重罰,甚至令人咋舌的高額罰單。
而且,這種所謂的嚴格執法,不容商量的模式,還得到了許多人的認同。
比如,一次,有人在網上12345投訴,說自己的車停在路邊,結果半夜被貼了罰單,被罰者哭笑不得,說交管半夜都這么努力工作,太夸張了吧。
然而,我在投訴帖子下面的網友留言中發現,許多人支持交管,說既然違法停車,那就該罰,法律的規定就該不折不扣地執行。
我當時看不下去,于是留言反駁道:半夜的大馬路上能有幾輛車行駛?這種所謂“違法停車”妨礙交通了?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管得起勁,這根本是什么“嚴格執法”。
許多人總是舉出種種法條規定,理直氣壯為各種“任性處罰”、“天價處罰”辯護,卻忘記了,沒有社會危害的“違法”完全可以輕罰或免罰,這早就明明白白寫在行政處罰法里。
"行政處罰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標尺,一個執法機關,如果連"行政處罰法"都不當回事,還執個哪門子法?
說實話,這篇文章我本來不太想寫的,因為講的都是些常識,我十多年前在媒體工作時,不知道寫過多少類似文章了。
但是,看到網絡上依然不斷涌現為“天價處罰”辯護的聲音,還是覺得有必要寫下這一篇。
畢竟,在這個混沌的時代,常識需要不斷地重申,哪怕千次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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