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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陳某訴稱,2024年2月20日,其駕駛自卸大貨車送砂石料過程中,因攪拌站地面不干,發生側翻,致其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共住院17天,花去醫療費3.7萬元。
此事故經當地派出所處警,告知其向法院起訴。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如意行”駕乘人員綜合保險,其中意外傷害殘疾金為50萬元。因,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遂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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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
而,不能協商一致的主要原因,雙方對傷殘適用標準產生嚴重分歧。保險公司認為,《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要求保險公司遵照執行,故此本案應當適用《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陳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是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屬于行業標準,若按此標準進行評定,有可能當事人不能達到傷殘等級。而,按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實施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來評定,當事人則有可能達到傷殘等級。所以,對標準的適用嚴重影響著當事人的權益。但,《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屬行業標準,《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則屬于司法解釋性文件,其效力要高于行業標準。故此,應當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
【結果】
2024年8月1日,陳某收到曲陽縣人民法院的《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曲陽縣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對原告的傷殘等級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來進行鑒定。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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