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粹主義是一個政治術語,它是對某種社會運動的描述,我以為它離自己的生活會很遠,但在觀察具體的業主維權過程中,才發現這種思想其實就在我們身邊,而這又是小區自治構建的沖突及障礙。
本文的寫作目的,正是思考或討論業主維權的民粹陷阱,為了保持文章思辨的獨立性、客觀性,我僅將部分一些業主維權舉措,與民粹主義進行分析比較,而并非直接將這些舉措標簽化。
二、
何為民粹主義?
民粹主義又稱為平民主義,產生于19世紀下半葉的俄國和北美,其特征是主張人民所擁有的權力,并反對精英政治與貴族統治。
在歐洲封建社會,其權力結構屬于差序等級制,而封建貴族則處于權力階層,底層民眾則處于權力的被支配地位。隨著歐洲工業革命的興起,商業貿易的自由平等性,必然要求社會及政治地位的平等,這即是新興資產階級社會革命所導致的社會演化。正是在此過程中,平民大眾獲得了權力表達的機會,而參與社會公共政治又需要專業性,這種專業性需要時間、精力及學識的訓練,而這又是平民大眾所或缺的能力及認識。
于是,民粹主義就存在這樣一種內在的矛盾沖突,一方面是底層民眾參與公共政治的平等性要求;另一方面是底層民眾參與公共政治時的短視及無知。
政治家需要具備復合型的能力,這需要經過長時間的訓練與培養。當然,這并非否定底層民眾成為政治家,而是將底層民眾成為合格的政治家,這需要長時間的訓練與培養。否則,底層民眾的認知、情緒及能力,又決定了其提出政治措施的內容。
一般而言,民粹主義的特征有以下表現,如:烏合之眾、沖動、極端、仇恨、反精英等。烏合之眾是底層民眾缺乏組織性、紀律性的表現,政黨的力量則體現為組織性、紀律性及行動力。缺乏情緒性的約束、知識性的認知及邏輯性思考,自然會產生諸如沖動、極端及仇恨的表現。
在社會動員過程中,不論是左翼政黨、或者是右翼政黨,都會以民粹思想進行煽動,而這又是底層民眾所能理解的方式,諸如缺乏歷史邏輯及思考的仇日行為,其行為危害性則是西安的抗日U型鎖。
三、
業主維權的民粹陷阱,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其一、以小區物業費作為矛盾焦點,煽動業主與物業之間的仇恨,以此作為小區業主革命的動員口號;
其二、煽動小區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以此作為對抗物業公司、或更換物業公司的方式;
其二、煽動小區成立業委會之后,辭退物業公司由業主自己管理,從而實現小區物業費下降的目的。
我之所以將上述這些觀點,視為業主維權的民粹陷阱,是因為它體現了業主自治的短視、盲目及煽動。
正如民粹主義的內在矛盾沖突,業主自治也存在著內在沖突。一方面,業主自治允許小區業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組織;另一方面,業主自治又對業主提出了能力、責任及義務要求。
首先,從小區發展史的角度觀察,小區物業費問題、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沖突,僅存在于小區的前期物業合同期間。在小區成立了業委會后,業委會與物業公司是聘請監督關系,這種矛盾焦點與仇恨沖突就不復存在了。
其次,小區的矛盾對立關系,不是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對立,而是小區存續與建筑物維護修繕及環境衛生維護的矛盾對立。物業公司不作為導致小區人居環境質量下降,其對抗方式不是拒繳物業費,而是組織業主對物業公司進行監督投訴。小區建筑物及配套設施維護修繕需要資金,而物業服務公司的物業費收費又比較高,解決的辦法不是要減低小區物業費,而是要經過談判協商讓物業公司返還部分物業費,作為小區專項基金維修費進行積累。
第三,成立業委會之后,解聘物業公司,由業主自行管理,這也沒什么問題,然而自行管理的過程,亦是組織自我膨脹的過程,最終必然會形成物業公司。三種模式,業委會成立物業公司、業委會聘請小區成立的物業公司、業委會聘請物業公司等,這些都需要經過深思熟慮的思考,以及基于現行物業制度下探索實踐。
四、
小區業主維權的民粹思想,其產生方式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其一、烏合之眾。
“烏合之眾”是社會心理學的名詞,它是形容猶如一盤散沙的民眾,雖然看似人數眾多,但卻缺乏集體的行動力。
小區是由五湖四海的業主構成,單元房的設計及結構,業主的職業差異性,造成了業主之間的分割及疏遠,若是缺乏《小區業主公約》等的凝聚,小區業主必然是一群割裂的烏合之眾。
其二、小區缺乏共同體構建。
小區缺乏一個具備領袖氣質的業主;同時,小區還缺乏一群愿意承擔責任的業主。領袖氣質的業主是指具備責任承擔、維權付出、謀劃思考,愿意承擔責任的業主是指責任承擔及維權付出,兩者的出現及結合必然打破烏合之眾的局面,這種群體所展現的是專業性、組織性與行動力。
小區業主極端自私的表現,或者說拒絕繳納物業費,或者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對抗物業公司,它既是小區共同體構建過程中的阻礙,但同時亦是業主個體維權的表現,只有在缺乏業委會集體維權的庇護,或者業委會無法輸出權益保障的情況下,勢必導致激發小區業主的極端個人主義。
其三、業主知識結構及認知差異。
小區共同體的構建,首先是責任、義務的承擔,其次才權益的合法保障。然而,由于小區業主的知識結構及認知差異,每個人對責任、義務的理解是不同的,對維護合法性權益的救濟路徑認知也是不一樣的。
個體在社會上就是公民,而回到小區就是業主。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公民與業主的身份幾乎是重合,從公民教育的缺乏就能看出,個體作為小區業主存在的諸多問題。
陳浩 記于知止堂上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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