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
競業限制協議是市場中常見的保護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的合同。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職期間及離職后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到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
為了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和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與競業限制人員約定的在職競業限制條款合法有效,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時,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但有些公司不管勞動者是否接觸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無差別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高額違約金,嚴重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權。
為遏制競業限制協議“濫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動,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或無效的情形。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未知悉、接觸保密事項,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這意味著,不屬于競業限制范圍的勞動者,即使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此約定對勞動者也沒有拘束力。
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勞動者屬于競業限制人員范圍的情況下,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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