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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蒙古額爾古納市“男子毆打妻子后發生性關系被告強奸”一事引發熱議。丈夫因懷疑妻子出軌,于是暴力毆打妻子,并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妻子報警,丈夫被指控犯強奸罪。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毆打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丈夫是否構成強奸罪?
《刑法》并未將婚內強奸與普通強奸進行區分,是否構成強奸罪關鍵,一看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二看是否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發生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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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使用暴力手段,無爭議
根據起訴書,丈夫在案發時存在拽頭發、腳踢大腿及腹部、拿菜刀用刀面拍打肩膀等行為,最終造成妻子三處腰椎左側橫突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一級。這種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毆打、造成器質性損傷的行為,顯然屬于強奸罪中的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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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違背妻子意志,有爭議
婚內強奸的特殊性在于,婚姻關系的存在,但婚姻關系存續,不是強奸罪的免責事由。
正常婚姻關系期間,婚姻本身是對同居和性同意的承諾,丈夫不構成強奸罪。
但非正常婚姻關系期間,比如離婚狀態中,就不能因為婚姻關系還未解除,而否定強奸罪的成立。
本案中,雙方在案發前已提交離婚申請、進入離婚冷靜期,屬于典型的婚姻關系瀕臨解除狀態。這時候的婚姻關系,早已失去了親密無間的基礎,妻子的性自主權理應和普通女性一樣受保護。何況,妻子在遭受暴力后立即報警,從被打報警到補充強奸指控,她的反應始終指向“不愿意” 這一核心事實。
三、其他情節不影響強奸罪的成立
丈夫姐姐提及的“妻子與他人通話內容”、“懷疑出軌” 等情節,即便屬實,也僅能說明婚姻矛盾的誘因,無法成為丈夫實施暴力、強行發生性關系的合法理由。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被害人過錯不能豁免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更不能成為強奸行為的正當化依據。
綜上所述,在離婚冷靜期,丈夫以毆打手段,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丈夫構成強奸罪的可能性較高。婚姻關系不是強奸罪的“免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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