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朝律夕拾
男子帶煙花準備燃放,結果被他人擅自點燃,炸傷路人眼睛。傷者將點火人和煙花主人一并告上法庭,索賠7萬多元。網友疑惑:不是我點的火,憑啥要賠?法院這樣判了,一起來看看吧!(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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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回顧(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本案中的男子姓官。春節那天,官某甲和朋友帶著煙花跑到廣場上,打算放個熱鬧迎新年。剛把煙花從車上搬下來,準備找地方擺好,旁邊圍觀的人已經湊了一圈。這時,官某乙也在人群里站著。看到地上的煙花,他也沒多問,順手點起了打火機,直接把煙花給點燃了。官某甲還沒反應過來,煙花已經“嗖”地竄了上去。誰知道這一下出了岔子,煙花炸開時,正好有個路人朱某站得太近,被飛濺的火星直接炸傷了眼睛。朱某當場捂著眼睛,蹲在地上喊疼,邊上人趕緊報警、叫救護車。醫院檢查結果顯示,朱某的眼睛確實受了不輕的傷。事后,朱某一紙訴狀把官某甲、官某乙一塊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連帶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共計7.15萬元。朱某的理由很直接:“要不是你們在那里放煙花,我也不會受傷。你們倆都有責任。”可官某甲聽完氣壞了:“我根本還沒來得及放,是他(指著官某乙)擅自點的,憑什么拉上我?”官某乙倒是承認了點火這事:“我以為他擺好了,想幫他順手點著,沒想到出事了……”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煙花致人傷害,擅自點燃者與煙花攜帶者是否應共同擔責?根據《民法典》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民法典》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官某乙擅自點燃煙花,未盡合理謹慎義務,直接導致朱某眼部受傷,構成典型的侵權行為;官某甲雖未直接點燃煙花,但在明知公共廣場人員密集的情況下仍攜帶并準備燃放煙花,同樣違反安全管理責任,亦存在過錯。法院認定,二人雖非“共謀”燃放,但其過錯行為共同作用于損害后果,應屬共同侵權,依法適用連帶責任承擔機制。法院最終判決:官某乙承擔70%責任,官某甲承擔30%責任法院審理認為:官某乙作為擅自點燃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直接責任,承擔70%;官某甲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在人員密集地帶準備燃放煙花,承擔次要責任,承擔30%。最終判令兩人共賠償朱某經濟損失7.15萬元,其中官某乙承擔5萬元,官某甲承擔2.15萬元。
03深刻教訓
一個擅自點火,一個不該帶煙花進人多的廣場,結果把無辜路人炸傷。看似主要是點火人的鍋,但煙花帶進公共場所,本身就埋下了隱患。安全意識差一點,責任可能就大一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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