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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甘肅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了寧縣公安局對鄧某的行政拘留決定,確認該公安局處罰違法,并判令賠償鄧某3237.08元,為一場持續近兩年的“校服維權”事件畫上了句號。
2023年11月,鄧某發現兒子新發的校服質量不符合標準。標簽標注100%聚酯纖維的春秋季校服,經檢測實際成分為94.9%聚酯纖維與5.1%氨綸;而夏季校服棉含量僅31.8%,低于國家標準要求的35%。鄧某多次向學校反映無果后,便在抖音發布“質疑校服質量安全和校服亂象誰監管”視頻,點擊量達14.9萬次。一周后因未獲回應,再發“時至今日,問題校服仍然未被召回”,觀看超10.2萬次。
校服廠商兆春服裝廠隨即報案,稱因視頻導致“百萬訂單被取消”,要求追究鄧某“尋釁滋事”或“散布謠言”責任。寧縣公安局網安大隊迅速行動,向鄧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鄧某“無證據發布不實視頻引發秩序混亂”,對其行政拘留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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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某走出拘留所后,生活發生了變化:妻子離婚、工作丟失、確診了抑郁癥。他將寧縣公安局與縣政府告上了法庭。一審法院雖認定校服存在質量問題,卻認為“維權應通過正當途徑,而非網絡發布不實信息”,駁回了鄧某訴請。鄧某不服,繼續上訴。慶陽市中院最終認定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為由拘留鄧某的決定錯誤,但因行政拘留已執行完畢,故以日平均工資462.44元計算,判決賠償鄧某3237.08元。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我來進一步分析二審法院為何認定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決定違法。
根據了解到的信息,二審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對鄧某的行政處罰存在兩處錯誤,事實證據不足與程序違法。那么,什么是尋釁滋事呢?
“尋釁滋事”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兼具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性質的行為概念,其核心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出于逞強耍橫、發泄情緒等動機,客觀上實施了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尋釁滋事主要包括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以及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
公安機關認定鄧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的理由是其行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但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未能有效證明鄧某的維權行為實際導致了這一危害后果的發生。鄧某基于其掌握的檢測報告提出質疑,其言論雖通過網絡傳播并引發關注,但公安機關未能舉證證明該行為本身或在傳播后具體造成了何種公共場所的秩序陷入混亂狀態,缺乏對擾亂公共秩序這一關鍵構成要件的證明,因此該行政處罰缺失事實依據。
程序方面,公安機關在作出對鄧某的行政拘留決定前,未依法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可見陳述和申辯是法律保障當事人的重要權利,公安機關作出拘留決定前沒有保障鄧某的陳述、申辯的權利,屬于重大的程序瑕疵。
最后,執法者要審慎適用尋釁滋事,要正確區分“情緒表達”與“惡意造謠”,尋釁滋事不應成為壓制批評的工具,公民依法曝光問題不等于制造事端。同時,執法者執法時要遵守程序性規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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