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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個媒體相繼報道了一起17歲女孩將19歲男友以10萬元賣至緬甸電詐園區的案件,此新聞一出,立即引起網友的廣泛關注。
19歲的黃某(男)與17歲的周某(女)在臺球廳相識,周某自稱“福建人、父母是干部、家境優渥”,通過這種身份包裝自己,獲取了黃某信任,兩人建立了戀愛關系。
2025年2月,周某以“家族在緬甸有生意”為由誘騙黃某前往緬甸,二人抵達泰緬邊境后,周某借故離開,隨后黃某被當地人員押送到緬甸電詐園區。在電詐園區,黃某因無法完成詐騙業績,經常遭到毒打,導致聽力嚴重受損。黃某在被困電詐園區四個多月后,經過其家人多方聯系,最終支付35萬元贖金將其贖回。而周某將黃某拐騙至緬甸后,獲利10萬元,利用這10萬在泰國旅游10天。目前,周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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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們關注的問題是周某能否構成拐賣罪?公訴方為何以詐騙罪提起公訴?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為大家解讀以上問題。
我們先來確定周某的違法行為。周某編造身份、虛構事實,以做生意為由將黃某騙至緬甸電詐園區,導致黃某被長期非法拘禁、虐待,周某從中獲利10萬元。
有網友認為周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拐賣罪。周某的行為的確符合拐賣的特征,即“以出賣為目的,拐騙、販賣、接送等”。但遺憾的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拐賣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婦女和兒童,如果將性別調換,毫無疑問,周某的行為將構成拐賣婦女罪。但在目前情況下,不能認定為我國刑法上的拐賣罪。
那么,公訴機關以詐騙罪提起公訴,是否合理呢?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實施欺詐行為,使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受害人因此遭受財產損失,行為人從中獲利。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受害人是黃某,但黃某沒有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其家人是向電詐園區支付的35萬贖金,并不是向周某支付;周某所獲利的10萬元來自電詐園區。因此,單純從構成要件角度,周某的行為似乎不能完全契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除了詐騙罪,是否還能考慮其他罪名?有網友認為可構成,根據《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但周某僅實施誘騙,并沒有非法拘禁的實行行為,拘禁行為由緬甸團伙獨立完成,除非有證據證明周某與緬甸團伙事前通謀,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但基于實際情況,可能無法找到這樣的證據。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在我國沒有專門針對拐賣成年男性的法律規定下,對周某以詐騙罪定罪是現行法律下的無奈之舉,雖不能完全契合詐騙罪理論,但能避免輕縱犯罪。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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