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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而給予特殊保護,但近年來,未成年人殺人、強奸的事件卻屢屢發生。近日,媒體報道了一起未成年人殺人事件。15歲的方某是一個懂事又聽話的姑娘,她的父母遠在海南打工,留她一人在家里上學,這個暑假她本應快樂地度過,沒想到卻被同班同學蔣某某殺害,生命停留在這個夏天。(下圖為方某遇害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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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在同村朋友的邀請下,方某去參加了一場聚會。當晚10左右,方某前往約定地點,這個地方距方某家僅有600多米。這場聚會有10余人參加,蔣某某也在其中。一個多小時后,方某和朋友要回家時,蔣某某主動提出送她們回家,他先把方某的朋友送了回去,再送方某回家。沒想到在送方某回家途中,卻將她殘忍殺害。
方某的父親從辦案民警處了解到,事發時蔣某某意圖對方某實施性侵,方某拒絕并反抗,卻被其掐住脖子后窒息死亡。出事后,他把方某拖行了一段距離,聽到車路過后,才將她丟在了路邊。次日凌晨1點左右,路人發現遺體后報警。警方多方調查后,鎖定蔣某某并將其抓獲。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結合本案為大家介紹《刑法》為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
對未成年人犯罪,總體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基于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具體來說,《刑法》第十七條依據犯罪時未成年人的年齡,將其分為四檔:
對于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于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移送至專門學校進行教育矯正。
報道中稱案發時蔣某某的年齡是14歲,但嚴格意義上來說,沒有明確是否為周歲。若經查證,蔣某某已滿14周歲,可認定為(未遂)和:以暴力手段壓制方某企圖發生性關系,因方某反抗未得逞;明知扼頸可能導致方某死亡,仍實施該行為,并直接造成死亡結果。若蔣某某未滿14周歲,只能追究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而且要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在本案中,蔣某某對方某性侵未遂、殺人后拖尸拋尸都是從重情節。那么,對蔣某某最高可能判什么刑罰?《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即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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