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2021年1月黃先生在互聯網上為其母親L女士購買了重疾險。為兒女操勞一生的L女士本該安享晚年,然而2023年4月,因被診斷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L女士在與病魔斗爭了一個月后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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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女士診斷病例↑
處理好后事的黃先生想起了之前為母親購買的重疾險,便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料卻遭保險公司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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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
02 委托澤良
為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黃先生在互聯網檢索了大量的案例,咨詢了多家律所,正當黃先生還在抉擇的時候,經過澤良律師的細致詢問、分析,并提供了多個角度的訴訟策略,澤良律師的專業素養讓黃先生看到了曙光。和家人商討后一致同意將案件委托給專注保險拒賠的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
03 保險拒賠依據
1、L女士系等待期出險;
2、黃先生未經保險理賠便直接提起訴訟,程序不合法;
3、女士在投保前就確診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屬于帶病投保,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04 訴訟過程
訴訟過程中,一審法院徑直以“等待期出險拒賠”駁回原告訴求,澤良律師收到一審判決書馬上決定上訴!二審中,澤良主要上訴意見為:
1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保險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權業已消滅,無權以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賠償;
2丨L于2023年5月搶救無效死亡,身體各項指標均因疾病發作導致死亡而最終歸于零,所患疾病指標達保險合同所約定的重大疾病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3丨保險公司僅依據“患者主訴”部分主張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在最高院《人民法院報》所刊載案例中明確指出: “患者主訴”內容不同于醫院直接采取醫學檢查措施后得出的檢查或診斷結果,不能作為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直接依據。
4丨案涉保險系自動續保合同,根據保險單特別約定,續約保單無等待期;一審法院未就案涉保險合同是否存在等待期、條款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履行情況、L在等待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進行庭審調查并組織雙方進行辯論,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依法應當改判。
05 判決結果
經過激烈的二審庭審辯論,最終二審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10萬元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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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果↑
本案再次展示了澤良律師在保險拒賠領域的專業能力,致力于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最優質的保險拒賠解決方案。
— 本案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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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親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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