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保險拒賠
2021年7月,公司為了全面保障職工的權益,聯系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為自己的員工購買了雇主責任險,其中人員傷亡保險金為20萬,醫藥保額為2萬,保險公司業務員表明只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書即可獲得賠償。【澤良律師事務所,專攻全國保險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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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保單部分截圖↑
2022年4月,公司的雇員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當場身亡,經鑒定被認定為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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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的工傷認定↑
保險公司業務員亦承諾可以理賠,但當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早到了拒絕,理由是雇員“無證駕駛”,根據保險條款無需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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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免除條款↑
02 委托澤良
在保險公司明確拒賠后,公司無法相信,購買保險時業務員可沒有說什么無證駕駛不賠償,一直說的是可以獲得20萬的賠償,公司收到通知后仍不敢相信。在公司不知所措的情況下,經好友推薦,找到了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
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了解基本案情后,為當事人提供了免費咨詢。在初次咨詢中,澤良律師詢問其投保過程以及細節后,從多個角度出發分析了案件,并給出了對應解決辦法及訴訟策略。公司當下便委托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來處理此事。
03 律師觀點
受委托后,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第一時間整理材料并向法院提交立案資料,同時搜尋全國相似的案例并在案例做提示標記,更提交思維導圖,主動協助法官厘清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從以下幾點切入:
1、免責條款是否生效:案涉免責條款未列有“無證駕駛”情形,保險公司隨意作擴張性解釋,不符合銀保監會明確列舉的要求,亦不符合條款文義解釋和類案規則。
2、本案是否符合約定的免責事由:案涉免責條款性質上屬于“原因免責”條款,本起事故系因肇事方超速超載導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免責條款約定情形。
3、是否應適用不利解釋:案涉免責條款若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應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4、本案事故的近因是否為無證駕駛:根據近因原則,雇員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系本案雇主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最直接的原因,符合承保風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5、根據最大誠信原則和合理期待利益原則,對投保人而言,保險合同作為射幸合同,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即期待合同約定事宜發生后,保險公司依約賠償降低其風險。且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一般難以理解與掌控,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險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其應盡的此項義務。
04 最終結果
庭審中法院支持了原告律師的觀點,在判決書中明確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提出的訴訟意見:免責條款中未明確無證駕駛屬于免責情形,若雙方對免責條款存在不同解釋,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公司20萬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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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又一次以強悍專業成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本案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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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親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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