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朝律夕拾
孟先生16:59分提前下班,沒想到自己在回家路上被一輛車撞到骨折了。交警認定對方全責,人社局也給孟先生判定了工傷。可這時公司卻說,規定是17:00下班,孟先生分明是“早退”,這個工傷他們不認,還兩次把人社局告上法庭!難道早一分鐘下班,出事兒了就不能算工傷了嗎?法院這樣判了!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吧。(案例來源:鹽城市中院)
01案例回顧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孟先生在機械廠工作多年,那天下午16點59分,他提前一分鐘打卡下班,騎著他新買的電動車回家。沒想到回家途中,他就被一輛機動車撞倒!肋骨就這么骨折了。經過交警調查,事故是機動車駕駛人王某全責,孟先生無責。孟先生心頭一松,趕快申請了工傷認定,人社局認為孟先生的情況符合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就認定了工傷。可這消息傳到公司那邊,公司卻不服氣了,直接把人社局告上了法庭!公司理直氣壯地說:公司明確規定,下午下班時間是17點到17點10分。孟先生16點59分就打卡離開是早退,根本不算是“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不該認定為工傷!交通事故的也認定有問題,責任認定書上的簽章不是交警的專用章,內容上把輕便二輪摩托車寫成了電動自行車。醫院的急診報告也沒有審核醫師簽名,復診時也沒有簽字,甚至報告醫生和之前的不一樣,無法證明傷情的真實性。況且,事故只差幾秒,如果孟先生沒有提前一分鐘離開,就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孟先生聽了這些,滿腹心酸,他在工作上也兢兢業業干了十幾年,現在出了車禍,只不過是提前一分鐘下班,沒想到公司就挑刺到這個程度!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孟先生在16時59分打卡下班后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是工傷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視為工傷。”本案中,孟先生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交警也認定他無責,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雖然公司規定下班時間為17:00—17:10,但孟先生提前一分鐘下班不影響他申請工傷的權利,他正處于回家途中,是工傷范疇。公司質疑交通事故認定的真實性,會影響工傷認定嗎?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人社局在本案中對孟先生的工傷認定,提供了銀行業務憑證、考勤打卡明細等多項證據,證明了孟先生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公司的否認提供不了證據證明,所以無法推翻工傷認定的結論。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公司的上訴,認定孟先生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公司應依工傷保險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03深刻教訓
網友熱議:“早退一分鐘都要這么斤斤計較,那加班兩小時呢?提前上班半小時呢?到時候不會也說不在打卡上班時間內,不能算吧?”還有網友說:“一個員工不遵守公司規定,對自己的工作都不負責,不把自己的職責當回事,出事就找公司,公司又不欠你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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