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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 何
法律工作者一定要懂法。
未曾想過,這句話的含金量還在上升。
說的是中國新聞周刊昨天報道一則新聞,2025年6月,山東省臨沂市55歲農婦楊寶花,收到一份10萬元法院罰單,同時被拘留15日。
原因是“對法院工作人員侮辱、謾罵,態度十分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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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的背景是楊女士的丈夫有一起官司(原告),她收到判決后覺得對被告的判罰過輕,于是在6月的一天上午,來到臨沂經開區法院執行大廳找到承辦法官于某某理論。
楊女士問法官:為什么(對被告)判得這么輕?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別人打成這樣,你也會這樣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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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承認自己當時情緒激動,嗓門很大,但沒有侮辱、謾罵法官,說的最重的話也就是“誰這么判決,誰就沒有良心”。
后來就被法警帶走了,法院當天就對她做出了罰款決定書和拘留決定書,對楊罰款10萬元,同時對其拘留 15 日。
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我上網搜了一下對應法條的原文,不難發現這份判決實在是過于離譜,
以至于在昨天第一時間看到這條新聞的時候,覺得是個法盲編的假新聞。
我的評價是建議申遺。
判決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內容如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一款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進行警告制止。對于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的決定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前提是法院審判過程中。
而楊女士找到執行法官理論時,是判決書已經下達的,審判結束后。
明顯不適用于該條法律。
之前有律師在開庭休息期間,因為關掉律師休息室的信號屏蔽器都可以被行政拘留,沒錯是律師休息室的信號屏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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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離譜的是那位建議夠不到用手機碰一下開關的老哥也被行政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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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也是一樣的擾亂法院秩序。
怎么說呢,關一個儀器可以被擾亂,反映一下對判決結果的不滿也可以擾亂秩序,作為堂堂司法暴力機關這個秩序未免也太脆弱了一點。
第二,“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如果我對“或”字的字面意思沒有理解錯的話,應該是指兩個條件二選一吧,這也能既要又要的嗎?
第三,“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我還是沒有理解錯的話,這句話的意思應該是最高一千塊罰款的意思吧?
整整100倍的10萬元罰款,到底是根據什么規定做出的?
楊女士的丈夫被人用鐵錘錘到輕傷二級,法官只判了傷人者三個月,和兩萬五的罰款。
我查了一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二級”,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般的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判決落在6個月—1年6個月之間,但是這個只判了3個月。
也難怪楊女士認為一審判決過輕,心生不滿,找承辦法官于某某理論了。
然后農婦說法官這么判沒良心,就被判了十五天拘留和十萬罰款。
相比罵這個法官,用鐵錘錘她,性價比似乎更高?
另外有沒有一張可能,楊女士這句:“誰這么判誰沒有良心”,
其實不是侮辱法官,而是泄露了國家機密。
那罰款10萬就解釋得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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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罰款、拘留的決定必須經院長批準。”
原來是院長也批準,那沒事了。
這里補充一個冷熱知識:法院為了維持法庭秩序等原因開出的“罰單”,和警察等執法部門開出的罰單,不是一回事,區別很大。
首先,警察開罰單前,必須走一套調查流程,收集證據,還要告訴你,你有權為自己辯解。
而法院的處罰決定,主要是為了保證開庭順利進行,程序上相對快一些,一般由院長批準就行。
更關鍵的是,如果你對警察的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找上級或政府評理),也可以去法院打官司告他們,路子比較寬。
但是,如果你對法院的處罰決定不服,通常只能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這條路要窄得多。
然后我又查了一下法官搞錯了判罰會有什么懲罰的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法官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應當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甚至開除等處分。
請問這個法官是不是應該被判罰和賠款呢?
想必是很難的吧。
第五,“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因為沒有在處罰決定出來的三日內申請,上級法院以超期為由不受理。
由上一級法院判處其違規,予以糾正——這可真是堂下何人狀告本官了。
楊女士因為法官亂判找法官理論,結果法官還真就再次證明自己不懂法,現實有時候真是比故事更荒誕。
彭宇案的法官也就是當年出道的早,真要是擱現在,吃飯得坐小孩那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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