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員工與領導因意見分歧、溝通不暢或情緒波動而發生口角沖突,并不少見。這類事件看似是日常管理中的小插曲,卻可能對團隊凝聚力、員工士氣乃至公司文化造成負面影響。
對于企業而言,完善規章制度是防范用工風險的基礎。許多公司雖然制定了員工行為規范,但在具體執行中往往缺乏清晰的界定和程序支撐。例如,當出現雙方爭執時,如果僅憑管理者的主觀判斷作出處理,就容易陷入“選擇性處罰”的困境。
規章制度的價值不僅在于條文本身,更在于執行過程中的公正性。許多企業忽視了公平原則這一法律底線,在處理員工違紀時采取區別對待。
如果只處罰員工而放任管理者的不當行為,不僅難以服眾,更可能被認定為程序不公或歧視性對待。
企業對待同類違紀行為,不應因崗位高低而區別處理。唯有堅持程序正義與平等適用,才能在爭議發生時占據主動,避免陷入違法解除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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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楊某于2008年1月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擔任總務部總監,2011年11月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楊某工資結構為月薪80200元,另加補貼240元;其中部分工資由公司直接發放,其余部分通過第三方以傭金形式支付。
公司《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3)不論何種理由與對象,在公司發生辱罵、打架、斗毆(打架、斗毆雙方均可開除)行為之一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予以辭退,且有權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
某日公司召開管理人員電話會議,會議中楊某就組織架構調整及自身崗位變動提出疑問,認為這么重大的調整完全沒有征求自己意見,只是電話會議直接通知,感到不滿說了一句:
把我當小兵了嗎?是吧?啊?
總裁王某認為自己的管理權威受到挑釁,對楊某說:征求意見?我在這個級別上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見。我需要征求的是董事會意見,你又不是董事會成員!
楊某被懟自知無力改變說到:那你就這么弄唄,好吧。你這樣自說自話,就這樣吧。
總裁王某被楊某的語氣激怒,加重了語氣:你這么說話本身就是他媽的有病!
氣血上涌的楊某直接開罵:你媽逼你媽逼,你還罵人,你個狗操的。
隨后楊某被移出電話會議,之后另有一位女性發言稱“這什么素質啊,有病吧這人,傻帽,傻逼,真的是拉低了我們的整體的水平”。
王某繼續發言稱“咱們公司啊,說句實話,都是文化人,就一個流氓”。
幾天后楊某收到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其辱罵同事、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楊某便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以及工資、獎金、未休年假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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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關于公司解除楊某的理由,公司主張楊某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為其他公司提供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工作,但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楊某存在上述情形,故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主張楊某在管理人員會議中,辱罵其公司CEO王某,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屬于嚴重違紀。
法院認為,一方面該事件系由公司未經協商一致即單方對楊某進行降級,變相變更了雙方之前約定的工作崗位所引發,過錯在公司一方。
另一方面,錄音顯示,系公司總裁王某謾罵在先,之后楊某才予以言語反擊,楊某被移除會議后,王某等人又對楊某進行言語攻擊,且公司僅針對楊某做出處理,顯然,公司的處理不妥當,構成違法解除,其應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經核算,楊某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未高于法定標準,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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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雇辱罵領導、同事或客戶的員工,需嚴格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核心在于證明員工行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且制度已合法公示。
具體流程應分三步:
第一,事實核查——立即固定證據(會議錄音、目擊證人證言),避免僅憑口頭陳述;
第二,程序合規——書面告知員工違紀事實、依據及申辯權利,避免“一言堂”;
第三,結果匹配——根據情節輕重(如是否屢犯、是否造成損失)決定解除或警告,切忌情緒化處理。
【中企寄語】
現代企業管理不僅需要嚴格的規章制度,更需要公平的執行機制和人性化的溝通文化。只有在法治框架內實現公平對待,才能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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