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處罰可以低于法律規定下限額度!但應當有計算規則
來源:農法實務 2025年09月25日 08:33 陜西
減輕處罰可以低于法律規定下限額度!但應當有計算規則
原創:法網開一面
在行政處罰的裁量體系中,減輕處罰是一項特殊的制度安排,它允許行政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對違法行為人在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適用處罰,或者在法定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這一制度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和人文關懷,旨在實現個案正義和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如果適用不當,不僅可能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還可能引發權力濫用、同案不同罰等公平性問題。因此,深入辨析減輕處罰的法律內涵,厘清其與相關概念的區別,分析其適用條件與程序,并結合地方實踐探索,探討構建科學合理的減輕處罰計算方式與規則,對于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的法律辨析
在行政處罰裁量體系中,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是兩種重要的裁量情形,二者均體現了對具備特定情節的違法行為人從寬處理的精神,但其法律內涵、適用幅度及法律后果存在顯著差異。準確辨析這兩種處罰方式,是正確適用法律、確保處罰公正的前提。
從輕處罰,作為行政處罰裁量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對具備法定從輕情節的違法行為人,適用相對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這意味著,從輕處罰的實施必須嚴格限定在法定框架之內,不能突破法律規定的處罰下限。
減輕處罰,相較于從輕處罰,其核心特征在于突破了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的下限,或者在法定處罰種類之外選擇了更輕的處罰種類。這意味著,當違法行為人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時,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定最低處罰額度以下確定罰款數額,或者在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比原定種類更輕的處罰。例如,如果法律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減輕處罰則意味著可以處以低于5萬元的罰款。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其《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對符合法定減輕行政處罰條件的違法行為,適用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幅度或者處罰種類,包括在罰則規定的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罰則規定并處時不并處、在罰則規定的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等 。這種突破法定下限的特性,使得減輕處罰成為一項更為特殊的裁量權,其適用條件和程序也應當更為嚴格和審慎。減輕處罰的適用,充分體現了行政處罰的過罰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旨在對具有特定減輕情節的違法行為人給予更為寬緩的處理,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減輕處罰的適用條件與程序要求
盡管法律允許減輕處罰低于法定額度下限,但其適用并非沒有限制。行政機關在決定減輕處罰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要求。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減輕處罰的適用前提是當事人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如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受他人脅迫或誘騙、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配合查處有立功表現等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其《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也詳細列舉了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例如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且已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的,以及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等 。在程序方面,行政機關在作出減輕處罰決定前,應當充分調查取證,核實當事人是否具備減輕處罰的情節,并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對于減輕處罰的決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門還規定,對于減輕處罰的案件,特別是減輕幅度較大的案件,可能需要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以確保決定的公正性和審慎性。
三、制度框架下的包容性減輕處罰
減輕處罰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裁量權,其正確行使對于實現個案公正、優化營商環境至關重要。然而,權力必須受到制度的約束,才能防止濫用,確保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因此,構建完善的制度框架,是保障包容性減輕處罰得以規范實施的關鍵。
要確保減輕處罰在法治軌道上審慎適用,首要任務是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減輕處罰的適用標準和程序。雖然《行政處罰法》對減輕處罰的情形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在具體適用中,如何界定“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概念,以及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如何把握,仍需更為細致的指引。建議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修訂《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或出臺專門的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方式,對減輕處罰的適用條件、證據標準、減輕幅度(例如是否可以設定一個最低比例,如不低于法定下限的10%或30% , )、以及不同減輕情節競合時的處理規則等作出更為明確和統一的規定。例如,可以借鑒上海市的做法,制定全國性的或行業性的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列舉常見違法行為的減輕處罰情形和參考標準 。同時,要嚴格規范減輕處罰的適用程序,確保執法人員全面收集證據,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于擬作出減輕處罰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并建立健全集體討論、備案審查等內部制約機制。
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減輕處罰權的行使也不例外。為了確保減輕處罰制度的正確實施,防止其被濫用,必須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在內部監督方面,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制審核和案卷評查,重點關注減輕處罰案件的合法性、適當性以及程序的規范性。對于減輕幅度較大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嚴格執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上級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等方式,對下級行政機關規范行使減輕處罰權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在外部監督方面,要充分發揮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當事人對減輕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任何制度的有效實施,最終都離不開人的因素。減輕處罰制度的正確適用,對執法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法治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執法人員不僅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規關于減輕處罰的規定,還要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準確判斷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同時,執法人員還必須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和責任意識,堅持依法行政,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杜絕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因此,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法治教育至關重要。
四、結語
減輕處罰在優化營商環境,特別是保護微小經營主體、激發市場活力方面具有積極作用。通過審慎適用減輕處罰,平衡執法力度與溫度,有助于構建親清政商關系,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然而,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制度的約束。要確保減輕處罰制度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就必須完善法律法規,明確適用標準和程序;健全內部與外部監督機制;并持續提升執法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法治意識。只有在制度的框架內,有準確的法律依據,才能更加包容、審慎地適用減輕處罰,真正實現行政處罰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轉自:法學壹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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