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科學防控基孔肯雅熱,江門市人大常委會于10月7日召開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于今日公布實施。
“《決定》核心在于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屬地、部門、單位、個人‘四方’責任,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增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為我市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殲滅戰提供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凌傳茂說。
應時而生
依法防控、科學防控的關鍵舉措
蚊、鼠、蠅、蟑螂等病媒生物不僅會造成生活中的侵擾,更是傳播疾病的健康隱患,特別是我市近期發生的基孔肯雅熱疫情,就是通過蚊子傳播的。《決定》的出臺,是江門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響應以來,依法防控、科學防控的關鍵舉措。
基孔肯雅熱疫情發生以來,特別是9月中旬疫情出現反彈,江門市啟動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響應。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市委、市政府將疫情防控作為最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在此關鍵時刻,市人大常委會迅速響應,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及黨中央、省委、市委相關決策部署要求,通過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將防控實踐中的有效做法和緊迫需求制度化、法治化,為政府采取各項防控措施提供了直接、堅實的法律依據,避免了無法可依的尷尬。
病媒生物防控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觸角延伸至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從公共區域到家庭單位,從行業管理到個人行為。正因如此,《決定》的出臺,其核心價值在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清晰界定政府、部門、單位與個人這“四方”在防控工作中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將過去主要依靠行政動員和倡導的“軟要求”,轉化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硬制度”。這一轉變,旨在從根本上構建起一種權責明晰、行動有序的社會協同機制,推動全社會摒棄僥幸心理和旁觀者心態,形成科學防控、有效應對、規范操作、有序參與的廣泛共識。
同時,《決定》強調科學防控,反對“一刀切”。 針對防疫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過度防控問題,《決定》明確要求相關部門要依法審慎決策,堅決防止有關病媒生物防控措施簡單化、一刀切,盡可能減少對社會運行及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利影響。這一規定體現了法治精神和人文關懷,確保了防控工作的科學性和可持續性。
因地制宜
結合實際彰顯江門特色
《決定》充分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江門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依據,但并非簡單照搬上位法,而是緊密結合江門本地實際情況,展現出鮮明的“江門特色”。
《決定》構建了覆蓋城鄉的四級防控網絡,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健全覆蓋市、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預防控制網絡,并建立跨層級、跨部門、跨區域的預防控制體系。這一規定尤其注重基層末梢的防控力量,要求鎮(街道)每月組織環境衛生大掃除,村(居)委會依托網格化管理機制,配置熟悉本地情況的網格員,筑牢防線。這精準應對了基層,特別是農村和社區,可能存在的防控薄弱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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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江門鄉村地域廣闊的特點,《決定》的防控策略展現出深刻的“在地化”特色。充分依托并激活基層治理的“毛細血管”,讓“人熟地熟”的網格員成為行走的“探測器”,在日常巡查中精準發現衛生死角;讓物業服務企業轉變為專業的“保潔員”,負責清疏下水道、清理天臺積水等具體事務;讓村(居)民委員會扮演“組織者與激勵者”的角色,通過接地氣的村規民約和實實在在的集體利益分配,引導家家戶戶清理房前屋后。通過一個個具體而微的舉措,以此引導群眾從“被動接受”轉為“主動參與”,從而在廣袤的鄉村與密集的社區中,織就一張堅實的病媒生物防控網。
為進一步彰顯“僑鄉”情懷,匯聚各方力量,《決定》在加強宣傳教育部分,特別鼓勵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以捐助或者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這一條款極具江門“僑”特色,旨在凝聚海內外江門人的力量,共同守護家鄉的公共衛生安全,體現了開放、包容的僑鄉文化。
壓實責任
凸顯可操作性與法律剛性
《決定》不分章節,共七條,總體責任明確,可操作性強,并配備了有力的監督和執行機制。
為有效解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出現的部門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現象,《決定》明確了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方面的職責分工。例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組織制定病媒生物傳染病防治技術方案,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和監測質量控制機制,開展病媒生物傳染病監測和疫情處置情況的檢查、督導及風險評估等工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掃保潔制度,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綜合治理,做好市政下水道及沙井的清淤疏浚工作,指導城市供水企業做好市政供水設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督促做好城市公園、綠地、市政道路綠化帶等維護管養、環境衛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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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范和消除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場所的義務,對違反本決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決定》要求本市各單位嚴格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整潔,每天對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相關區域開展衛生清潔工作,確保無垃圾雜物堆積、無廢棄容器和積水。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整潔,定期清疏下水道、溝渠等,每天清理房前屋后、室內外的垃圾雜物、積水,防止病媒生物孳生;根據防控要求,不種養水養植物,不在樓頂天臺、露臺等區域種養易孳生、藏匿蚊蟲的植物;不得占用樓頂天臺、露臺等共有區域堆放垃圾雜物、飼養家禽家畜,及時清除積水,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特別是,《決定》規定的個人責任具體到每天清理房前屋后積水,不得在樓頂天臺堆放雜物,甚至建議“不種養水養植物”,條款極具針對性,便于市民對照執行。
法律的實施在于執行。《決定》引入“代履行”等強制措施,增強法律剛性。 對于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并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決定》規定有權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實施代履行,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這一規定極大增強了執法威懾力和執行力,確保頑固的衛生死角能夠得到有效清理。
同時,《決定》明確規定,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將通過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方式對本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這從立法機關的角度賦予了《決定》更強的執行剛性,確保其真正落地見效,為保障僑都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發揮應有作用。
來源:江門日報(文/畢松杰 伍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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