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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張某,中共黨員,2015年開始任某縣副縣長,分管應急、消防等工作。王某,中共黨員,張某大學同學,該縣某局副局長。李某,該縣某消防設備公司負責人。張某任職期間,多次小范圍設家宴招待親朋好友,王某幾次應邀參加并贈送高檔白酒、紅木擺件等物品(價值約2.5萬元)。李某多次主動到張某家中拜訪,并贈送香煙、冬蟲夏草、定制古樹茶餅等物品(價值約10余萬元)。后李某請托張某在政府消防設備采購項目中予以關照,張某答應并向相關負責人打招呼,李某公司遂成為項目供應商。另經查明,張某及其家人未向王某、李某回禮。
審理意見
名貴特產,指具備地方特色的名優物品、資源,具有稀缺性、高價值、可消費、能變現等特點,一般包括高檔煙酒、珍稀藥材、天價茶葉、名貴木材、珠寶玉石、名瓷名畫等種類。對于違規收送名貴特產行為,要立足行為本質精準認定。本案中,張某違規收受王某所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涉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其利用職權收受李某所送財物并為其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王某向張某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也應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李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張某財物,涉嫌行賄。
現實中,親友之間為表達感情,在節假日、婚喪喜慶等節點禮尚往來乃人之常情,但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收送名貴特產行為,侵害了黨員干部職務廉潔性,構成違紀違法。常見表現有違規收受或贈送名貴特產、違規使用公款購買贈送名貴特產、違規操辦婚喪喜慶并借機收受名貴特產等。對于發生或延續到黨的十八大后的上述問題,應當認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并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應條款予以定性處理。具體來說,應從以下三方面予以判斷。一是雙方關系,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服務與被服務關系等與職務職權相關聯、與當前或未來公正履職相沖突的情形。二是禮品價值,是否超出當地經濟發展、生活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及一般禮節性往來等范疇。三是雙方交往,是有來不往還是互有往來,往來的頻次、涉及金額是否相當。本案中,張某與王某雖系同學關系、有一定私交,但張某從未回禮,雙方并無正常禮尚往來,且存在職務上的制約、隸屬關系,王某贈送價值上萬元的高檔禮品有可能影響張某公正履職,雙方行為實為違規收送禮品,應分別依據《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張某和王某行為定性處理。
此外,還應注意風腐同查,準確認定借名貴特產行受賄問題。當前,有的行賄人前期未提及請托事項,長期向黨員干部贈送高檔禮品、名貴特產等以進行情感投資,待時機成熟時再提出請托事項。對于此類問題,要立足案件事實證據,判斷是否具有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本案中,李某系張某管理和服務對象,借年節之際送給李某十余萬元名貴特產后提出請托,其行為具有連續性,應從整體上認定其具有利益輸送之主觀故意。張某與李某并無禮尚往來,明知李某送禮可能意在影響本人職權行使,仍予以收受,后還行權辦事。李某、張某的行為本質上系權錢交易,應當認定為行受賄。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僅有收送禮行為而欠缺謀利要件,比如送禮人未提出具體請托的,應綜合收送禮價值、雙方關系等因素予以定性。對于收受下屬或者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所送禮品,價值超過3萬元的,即使未涉及具體謀利事項,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也系“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認定為受賄。(呂玲雁)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海河清風
編輯:艷艷
校對:梅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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