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重大事故隱患行政處罰案例曝光
為持續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切實增強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公眾安全意識,強化違法行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現對以下重大事故隱患及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某煤礦安全設備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行政處罰案
2025年8月26日,市工信局對某煤礦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礦二部猴車巷裝設的架空乘人裝置車廂上行時有兩處與巷道底板摩擦,四部人車巷下段10米架空乘人裝置吊椅與地板間距不足100mm。該行為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八十三條關于架空乘人裝置吊椅中心至巷道一側突出部分距離及吊椅距底板高度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關于安全設備的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該煤礦在2025年2月及3月的檢查中,已多次在同一區域(21區東輔助運料斜巷)、相同設備(架空乘人裝置)上因相同的安全問題(安全距離不足)受到行政處罰,屬一年內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被查,情節嚴重。
處理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并參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條(因一年內因同一種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應從重處罰)和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對該煤礦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
二、某LNG加氣站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案
2025年5月22日,三門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LNG加氣站涉嫌無證充裝,執法人員按照程序對該LNG加氣站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其正在從事氣瓶(車輛氣瓶)充裝(銷售)液化天然氣(LNG),現場提供不出氣瓶充裝許可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四十九條第一款“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之規定。
處理措施:責令立即停止非法充裝行為,對其行政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
三、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與承包單位約定安全管理責任行政處罰案
2025年9月3日,湖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陪同河南省安委會安全生產明查暗訪組第十二組檢查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與三門峽某工業氣體銷售有限公司簽訂氣體供銷合同、與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風電塔筒運輸合同、與山東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業務外包合同中,均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違反《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處理措施:湖濱區應急管理局責令該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對該公司及公司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罰。
來源:三門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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