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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1月2日,王某駕駛大貨車行至石家莊市鹿泉區境內時,與魏某騎行的電動車相撞,發生事故。經稱重大貨車超載。于是交警認定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魏某負次要責任。肇事大貨車雖投有保險,但保險公司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商業險應當免除10%的賠償責任。由于,不能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而后魏某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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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2021年4月8日,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保險公司認為,本案肇事大貨車投保的是電子保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此,請支持免賠10%。
王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所陳少勇則認為,保險公司沒有提交電子投保流程中盡到說明義務的證據,不能確定投保人已詳細閱讀過免責條款,且電子簽名非車主本人,是車主將保費轉賬給代辦人,代辦人代為微信支付,非投保本人支付。
保險公司不僅對其主張不能從操作流程的嚴密性上作出排除,也不能根據網上操作流程通常情況下設置的網絡簽名程序提交投保人的網絡簽名從形式上證明投保人本人進行了電子投保。故而,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抗辯不應予支持。
【判決】
2021年6月30日,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10%,但其無充分證據證實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其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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