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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4年9月14日,在山西省盂縣境內,魏某駕駛的大貨車與孫某駕駛的大貨車相撞,造成孫某車輛嚴重損壞。交警認定魏某負主要責任、孫某負次要責任。
魏某大貨車雖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保險。但,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孫某的停運損失。遂,孫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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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2025年4月8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某保險公司提交了投保手續,認為已對被保險人魏某進行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停運損失應由侵權人承擔,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孫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投保單上的簽名,是否車主魏某本人簽字,被告保險公司應提供投保人在免責聲明中簽字的影像加以證明,也既保險人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向投保人履行明確告知說明義務。
【判決】
2025年4月25日,曲陽法院經公開審理后,判決停運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10月22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免責條款應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雖然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機動車商業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上有投保人的簽名,但并不足以證明在電子投保過程中,保險人設置了相關程序在合理時間內強制投保人閱讀了條款內容,對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說明。
故,保險公司沒有完成舉證證明責任,其主張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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