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法院|來源
網絡直播行業蓬勃發展
主播成為備受矚目的新興職業
許多年輕人為了追求夢想
與傳媒公司簽訂合作合同
然而一旦出現違約
該如何判定責任呢
01?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小美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主播合作合同》,約定:雙方合作期限為3年,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小美在協議期間,應根據傳媒公司的安排進行直播活動,并保證每月的有效直播時長……一旦出現糾紛,若協商不成,應按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處理。此外,雙方口頭約定若小美達到約定的直播天數及時長,每個月的保底工資為5000元(含公司為小美代繳的水電費等),還約定了傳媒公司、小美與抖音平臺的收益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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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初,小美依約開展直播活動,傳媒公司租賃房屋為小美提供住宿,并為其投入抖加共計400元。2022年5月5日,小美暫停直播,傳媒公司支付了小美3月的保底工資差額。傳媒公司認為,小美擅自停播的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合法權益,故將小美訴至法院,要求小美支付違約金4萬余元,解除雙方簽訂的《主播合作合同》。小美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或證據,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法院庭后通過電話與小美取得聯系,小美稱其清楚合同里有違約條款,雖然合同書面約定合同期限為3年,但口頭約定合同期限為1年。傳媒公司為其租賃的兩室一廳房屋在2022年3月和4月有多人一起居住,房租水電費不能都算自己名下。此外,小美與傳媒公司約定的保底工資為5000元,傳媒公司未按該約定支付工資,存在違約,按照口頭約定,其只愿意支付一年之內的違約金。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傳媒公司與被告小美簽訂的《主播合作合同》系雙方真實意識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自2022年5月5日起擅自停止直播,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主播合作合同》的訴求。
被告小美在未與原告傳媒公司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停止直播終止履行合同,其行為構成違約,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經計算,原告損失為3萬余元。考慮到原告要取到預期收益3萬余元,需投入相應人力、設備、房租等運營成本,且被告3 月、4月的工作已為原告取得相應收益,結合原定的合作周期、網絡直播平臺的特點等因素,法院酌定違約金按原告損失的30%計算,即1萬余元。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小美向傳媒公司支付違約金1萬余元,并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主播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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