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互聯網法院|來源
在網絡購物中,越來越多商品銷售頁面出現 “大字宣傳、小字提醒”的宣傳模式——頁面顯著位置用醒目大字重點凸顯商品功效、銷量數據、大幅折扣等極具吸引力的信息,而在邊緣角落、頁面底部等不易察覺的位置,卻用極小字體標注對大字宣傳的補充說明、使用限制、責任免除等關鍵內容,部分小字甚至需借助放大鏡才能看清,再加上內容密密麻麻、表述晦澀,消費者稍不留意就會漏看部分內容。“大字”宣傳的美好預期與“小字”暗藏的限制條件形成強烈反差,也為后續消費埋下糾紛隱患。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這類宣傳模式引發的消費維權案件。
01?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公司經營的店鋪支付4434元購買某品牌音響,商品名稱、宣傳圖片多處主推“360穹頂功能”,但收到貨后原告發現,音響的控制程序中“360穹頂功能”的選項是灰色的,無法選擇開關。經再次查閱商品頁面信息及詢問客服,原告才知曉需要搭配兩個后環繞音箱才能實現360穹頂功能。原告李某認為,被告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欺詐,將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并給付三倍賠償。
被告某公司辯稱,其在宣傳圖、詳情介紹中已經注明“360穹頂功能”需要“搭配可選購的后環繞音箱”,且介紹了搭配不同音箱可實現的不同功能。除此之外,在購買選項中還提供了多個可選擇的套裝,不存在足以讓消費者認為不同套裝功能完全一致的誘導性介紹。原告自行選擇購買不包含配件音箱的“經典款”,后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傳媒公司與被告小美簽訂的《主播合作合同》系雙方真實意識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自2022年5月5日起擅自停止直播,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主播合作合同》的訴求。
原告李某自被告經營的店鋪購買涉案商品,雙方之間成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本案中,經查看交易快照發現,被告雖然在多處提示“360智能穹頂”功能“需搭配可選購的后環繞音箱”,但上述內容或者是在頁面中用星號及小字顯示,或者用“可選購的無線后環繞音箱”等隱晦的方式提示,在商品名稱、主頁圖等明顯位置僅顯示商品具有“360智能穹頂”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因此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對出售物品的數量、質量、規格、價款、地點、期限、履行方式等進行約定,相關商品描述應當全面、具體、準確。被告作為銷售者,其采用上述宣傳方式展示商品信息,并未盡到全面、真實、準確地向消費者披露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的義務,最終導致原告基于“360智能穹頂”功能購買商品的目的無法實現,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貨款。但鑒于被告確在商品銷售頁面多處進行了提示,也設置了多個可供消費者選購的選項,依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主觀存在欺詐的故意,對于原告主張的三倍賠償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03?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某公司退貨退款,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04?
法官說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法官 吳嬌表示,近年來,越來越多銷售者在發布商品信息時,以醒目大字著重宣傳優惠活動、產品功效等吸引眼球的內容,卻將 “優惠限制”“使用條件”“注意事項” 等關鍵信息以極小字體隱藏呈現。消費者往往被大字宣傳誤導,容易忽略這些隱性條件,下單后因實際情況與預期不符產生各類消費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時負有全面、真實的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商品信息需與客觀事實一致,完整反映商品或服務的實際情況,不得刻意隱瞞關鍵內容,以此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若銷售者通過 “小字隱藏” 方式規避商品核心信息、逃避自身核心義務,導致消費者基于大字宣傳形成的購買目的無法實現,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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