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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近日,河北某公司訴稱。2022年9月15日,其與甘肅某公司簽訂協議,為甘肅省臨潭縣冶力關鎮濱河路進行漢白玉欄桿制作安裝。約定價款為21.5萬元,2022年底付清。
雖,河北某公司已按約定制作安裝完畢。但,被告至今卻分文未付。遂,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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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2025年11月18日,冶力關法庭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甘肅某公司認為,原告制作安裝的欄桿有質量問題,有好幾處的欄桿柱發生斷裂,通知原告維修,原告卻予拒絕,所以不同意給付貨款。
河北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代理人到現場進行了實地查看,漢白玉欄桿柱只所以發生斷裂,是由于被告的地基冬天沒有打牢固,來年春季天氣變暖,致使地基沉降,從而才導致有5處欄桿柱斷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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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現,該欄桿早已投入使用。故此,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應按合同約定給付貨款。
【調解】
開庭結束,法庭本著“案解事了”的原則進行了調解。經,給原、被告雙方做了一個多小時的工作后,最終雙方言和。甘肅某公司分3次,給付河北某公司21.5萬元,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河北某公司對損壞的欄桿柱重新調換。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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