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yè)用工的眾多風險中,工傷始終是讓管理者最為頭疼的一環(huán)。無論我們如何強調安全生產,工傷事故依然像一顆“定時炸彈”,難以被完全杜絕。
實踐中,工傷認定情形復雜多樣,遠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簡單理解。而一旦事故發(fā)生,從緊急救治、申請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到協商賠償,整個處理流程專業(yè)且繁瑣,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的疏忽都可能埋下糾紛的隱患。
然而,許多企業(yè)由于缺乏專業(yè)的工傷風險管控知識和處理經驗,在事發(fā)后往往手忙腳亂,因處理方式不當激化矛盾,最終導致簡單的工傷事件升級為漫長的勞動仲裁甚至訴訟。企業(yè)不僅付出了遠超法定標準的賠償金,更耗費了大量的時間與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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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的,職工可向第三人提起訴訟獲得民事賠償,同時可以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比如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既可以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向肇事司機主張侵權賠償。
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比如員工開車送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該由企業(yè)承擔侵權責任。
那如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被同單位執(zhí)行工作任務的車輛撞傷,員工可不可以同時向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責任賠償雙重賠償呢?
【案例解析】
(2025)遼民申3266號
劉某2019年11月入職阜新市某選煤廠,從事貨車司機工作,劉某駕駛貨車工作中與同公司王某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劉某多處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
2022年8月,劉某被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劉某的傷殘程度為八級,無護理依賴,無醫(yī)療依賴,無配置輔助器具。
公司沒有為劉某繳納社保,劉某獲賠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的總額225870.41元,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各項待遇賠償共計27644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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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
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依法受法律保護。因公司并未給劉某繳納工傷保險,故劉某的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只能由公司給付。
關于公司提出的劉某已在交通事故中侵權獲得了相應的賠償,不應再獲得賠償將其訴請予以駁回的意見,由于本案作為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系兩個法律關系,獲得勞動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關系,而交通事故是基于侵權的法律關系,因此,勞動者在獲得侵權賠償后,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應向劉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合計160805.00元。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勞動者的工傷賠償主體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竟合時,勞動者可否在獲得侵權損害賠償之后再依據工傷認定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知,在用人單位作為侵權人時,采取工傷保險取代侵權損害賠償的模式。
當第三人是侵權人時,可采取“兼得模式”,受害人既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有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工傷待遇。
具體到本案,與劉某發(fā)生侵權事故的王某系公司的司機,王某職務侵權行為的后果應當由公司承擔,故本案中工傷主體責任與侵權主體責任存在竟合,不存在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問題,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擇其一賠償,不可兼得
根據查明的事實,劉某喜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現又訴求工傷待遇,應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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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審:
本案中,劉某發(fā)生侵權事故的王某系公司的司機,王某職務侵權行為的后果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且劉某已經獲得侵權賠償。
原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認定本案中工傷主體責任與侵權主體責任存在竟合,不存在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問題,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擇其一賠償,不可兼得。未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最終高院裁定:駁回劉某的再審申請。
【中企寄語】
在用工成本攀升、法律監(jiān)管趨嚴的當下,企業(yè)用工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而工傷糾紛更是可能成為壓垮企業(yè)的“隱形炸彈”。于企業(yè)來說,構建完善的用工風險管控制度,加強員工安全培訓,建立職業(yè)健康防護體系,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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