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明文規定
禁止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但有些人為一己之私或口腹之欲
頂風作案
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11月15日15時許,福鼎市公安局磻溪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發現一名可疑男子在某山頭多處放置了鋼絲套繩。
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當他們行至山間一路段時,一輛停放在路邊的可疑車輛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經過詢問,周遭村民均不知車主是誰,民警推測這輛車極有可能屬于非法狩獵人員,當即決定蹲點守候。
沒一會兒,一名男子拿著套索下山,準備駕車離開,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攔下,并在車上發現一只被捆得嚴嚴實實的小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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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磻溪派出所已將此案移交至森林警察大隊,經審訊,犯罪嫌疑人李某開(男,1983年生,太姥山鎮人)對非法狩獵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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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保護野生動物
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希望廣大群眾能引以為戒
珍愛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
主動檢舉揭發非法獵捕
濫食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一起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
福鼎市融媒體中心
來源:福鼎警訊
編輯:林銹銹
審核:汪晶晶
監制:黃益升
總監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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