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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使“維權盾”成為“侵權矛”——最高法院知產法庭加強誠信建設治理惡意訴訟工作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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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善待人,終得善之反饋;以惡謀事,終遭惡之反噬。日常生活如此,進行訴訟活動亦如此。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指出:“依法規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等阻礙創新的不法行為。”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假“專利”之名行“牟利”之實,打“維權”之旗行“侵權”之事,擾亂經營秩序與訴訟秩序,破壞創新環境與營商環境。“惡意訴訟難平”,是很多被起訴人心中的“意難平”。對此,人民法院堅決說“不”,通過樹立更嚴的鮮明導向、明確更細的認定標準、劃出更準的賠償范圍,努力以風清氣正的訴訟文化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科研創新氛圍。

      惡意起訴“一輪又一輪”,對方損失“一環扣一環”

      一般而言,“經營公司”就怕“惹上官司”。然而,一些惡意訴訟者頻頻提起訴訟,令被起訴人不堪其擾。

      2006年3月,某儀器儀表公司的某專利權因未繳年費而終止。2006年5月,該公司以其在2005年發現某科技公司、某機械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為某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判決其向某儀器儀表公司賠償損失。

      第一次起訴之后,某儀器儀表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間仍大量生產、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等為由,又分別于2015年、2019年、2020年向某科技公司發起多次訴訟。然而,第二、三次均在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第四次則因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被按撤回上訴處理。

      某科技公司感覺自己仿佛陷入了“時間循環”之中:每一次以為“戰后和平”,卻又發現“烽煙再起”;每一次準備“積極應戰”,對方卻又“偃旗息鼓”。

      俗話說:“再一再二不再三。”某科技公司“反感之余,發起反擊”,向法院訴稱某儀器儀表公司惡意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訴訟,請求判令其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某儀器儀表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損失6萬元。某儀器儀表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某儀器儀表公司明知其起訴缺乏權利基礎,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訴訟,導致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故意,應認定構成惡意訴訟。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系最高法院知產法庭首例認定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案件。在該案中,某科技公司損失的不止應對訴訟的律師費等費用,其已舉證在多次招投標機會中,招標方要求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可能導致其失去投標機會而造成損失,且在第四次訴訟中應某儀器儀表公司申請,法院對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亦會給其造成損失。

      在惡意訴訟案件中,“一輪又一輪”的起訴付出成本并不高,但給被起訴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卻是“一環扣一環”的,除了直接經濟損失,還有信譽損失帶來的機會損失,機會損失又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甚至還包括信心損失。面對這種“失衡”,人民法院要通過依法嚴格審理,向市場傳遞出鮮明信號:決不讓惡意訴訟者“得意”,讓無端被訴者“失意”;決不讓濫用權利者“得利”,讓誠信經營者“失利”。

      惡意之惡“方式多樣”,惡意之意“五花八門”

      很多人可能以為,惡意訴訟者的目的是獲得超額經濟賠償。其實,實踐中,惡意訴訟的動機可謂“五花八門”。比如,存在知識產權糾紛,可能影響公司的上市進程。有人便抓住這一點,在被起訴人上市的關鍵期,越是觀其“不愿出事”,就越是“不斷找事”;越是看其“想安靜”,就越是“不安分”。

      金某公司向法院起訴,稱靈某公司未經其授權許可生產、銷售一種與其專利相同或等同技術結構的產品,侵害了其專利權,請求判令靈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靈某公司提起反訴認為,金某公司在明知其專利明顯不具備創造性且缺乏充分侵權證據的情況下,利用知識產權訴訟對靈某公司上市過程施加不利影響,屬于惡意訴訟,請求判令金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孰善孰惡?孰真孰假?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判決駁回金某公司的訴訟請求;金某公司企圖通過專利侵權訴訟對靈某公司上市施加不利影響,構成惡意訴訟,判決金某公司賠償靈某公司維權合理開支40萬元并發布公開聲明,消除影響。

      金某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知產法庭。最高法院認為,金某公司無視自身權利基礎不穩定所帶來的訴訟風險,在比較容易判斷本案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且知曉被訴侵權產品實際價值的情況下,仍在靈某公司上市過程中提起本案侵權訴訟,且提出顯然無法獲得支持但卻能影響靈某公司上市進程的賠償數額,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專利侵權之訴并非正當維權,而是意在拖延靈某公司的上市進程、損害靈某公司權益,屬于濫用權利,構成惡意訴訟,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只需發起一場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就能給對方的發展帶來阻撓甚至破壞。惡意訴訟者這種內心的“盤算”,終將受到法律的“清算”。專利制度系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決不能成為惡意之人打擊他人之手;侵權訴訟系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決不能成為惡意之人遮掩逐利動機的衣冠。

      有人“無事生非”,還有人“無中生有”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對有的惡意訴訟者而言,這句話的后一句可能是——“如若沒有?無中生有!”

      守著專利這一寶貴的無形資產,一般人都唯恐被侵權。但是你能想象嗎?居然還有人主動誘導別人侵自己的權。

      某天,中山市某制品廠接到來自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一個訂單,對方提供包含某實用新型專利完整技術方案的圖紙,要求按照圖紙生產樣品并購買。本來這是一件好事,誰承想,喜悅之下,竟埋隱憂;訂單在前,傳票隨后。很快,對方對中山市某制品廠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在訴訟中,對方還向中山市某制品廠的客戶發送侵權警告函,稱中山市某制品廠涉嫌侵犯其專利權,提示客戶勿購買侵權產品。此時中山市某制品廠的心情,只能用“又好氣又好笑,又無語又無奈”來形容了。

      好在事實是清楚的,自己是清白的。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專利侵權行為系經過專利權人的允許實施,不屬于未經許可的侵權行為,判決駁回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廣東某新材料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二審駁回上訴。

      該案結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廠認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惡意取證行為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和商業詆毀,遂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判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該案也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惡意訴訟案裁判要旨明確:“專利權利人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他人已經侵權或者即將侵權的情況下,通過主動提供技術方案誘導實施侵權行為,并據此提起侵權訴訟,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經營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

      為惡意者“正行”,為非惡意者“正名”

      看了這么多惡意訴訟的案例,有的專利權人可能會擔心,如果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對方卻說自己是惡意訴訟,怎么辦?

      莫擔心!一直以來,人民法院致力于保障訴訟活動有序進行,一方面通過嚴厲打擊,為惡意者“正行”;一方面通過嚴正說明,為非惡意者“正名”。

      2018年5月9日,桂林某公司發布《關于公司公開配股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的公告》。2018年7月13日,湖南某公司向法院起訴桂林某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系列產品侵犯其專利權。2018年8月,證監會收到湖南某公司的舉報信,獲知桂林某公司被湖南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等相關信息,配股發行審核暫停,后于2018年11月通過審核。2019年5月20日,湖南某公司在得知法院駁回其調查取證申請后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

      桂林某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湖南某公司提起的前述訴訟為惡意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桂林某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認定惡意訴訟時要秉持審慎與謙抑的原則,否則不僅可能不利于充分保護民事權利,亦會增添整個社會民商事活動的不確定性。”最高法院知產法庭審判長徐卓斌說。

      該案二審判決澄清了一些關于惡意訴訟的認識誤區:并非在對方準備上市之際提起訴訟便是惡意訴訟。最高法院認為,本案雙方在專利侵權案之前即存在專利行政糾紛,桂林某公司兩次針對湖南某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湖南某公司在桂林某公司上市前提起訴訟及相關舉報行為難以否認系其正常維權之舉。

      并非在起訴后又撤訴便是惡意訴訟。最高法院認為,湖南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撤訴申請的行為是對其訴權的處分,難言不當。

      那么,究竟什么樣的訴訟才是惡意訴訟?該案裁判要旨明確:“認定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應具備以下要件:所提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根據;起訴人對此明知;造成他人損害;所提訴訟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識惡有規律,定惡有方法,懲惡有態度

      看到這里,很多朋友會發現:原來,治理惡意訴訟,沒有那么簡單。

      是的。關于“怎么識惡”“怎么定惡”“怎么懲惡”,均存在著一些法律適用難點。最高法院知產法庭二審審理的涉“行車記錄儀”專利惡意訴訟案,在妥善處理專利權保護與制止專利權濫用、整體分析判斷惡意訴訟及明確損害賠償范圍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

      識惡,要有從客觀方面到主觀方面的“兼察”之智慧。該案二審判決認為:“判斷起訴人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應該對其行為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進行整體考慮,既要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缺乏權利基礎和事實依據,例如涉案專利權是否應屬無效等,又要考察其權利由來、訴訟請求、起訴時機、訴訟行為等的合理性、正當性。”

      定惡,要有從客觀世界到主觀世界的“洞察”之智慧。實踐中,客觀方面易判斷,主觀方面難定性。畢竟,惡意是深藏當事人內心的東西。但是,“言為心聲,行為心表”,當事人的內心世界,總能從客觀世界中找到些蛛絲馬跡。這就需要法官通過當事人的“做法”洞穿其“想法”。該案二審判決認為,對于涉及多次、批量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是否主觀上存在惡意的審查,“可以從專利技術方案(設計方案)的產生、專利權的申請、侵權訴訟的提起時機以及訴訟中起訴人的具體行為等各個環節進行綜合判斷”。

      懲惡,要有從客觀實際到主觀預期的“明察”之智慧。當事人因惡意訴訟而遭受的損失,既有明處的又有暗處的,既有過去的也有未來的。法官既要注意那些“看得見的損失”,又要留心那些“看不見的損失”。該案不僅支持了順某公司在18件被訴專利侵權訴訟中支出的律師費等合理開支,還支持了順某公司因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遭受的利息損失,以及出于規避法律風險考慮拒絕博某公司的訂單遭受的合理的預期利益損失。

      預期的利益也是利益,而且可能是更大的利益;機會的損失也是損失,而且可能是更大的損失。法律既保護實際又保護預期。該案二審判決指出:“惡意訴訟發生后,被起訴人因擔心侵權行為擴大,出于規避法律風險的行為主動放棄商業機會,拒絕客戶的合同或訂單,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預期利益損失與惡意訴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起訴人有權要求起訴人賠償。”

      面對“惡意難測”,法院“自有良策”。治理惡意訴訟,是建設知識產權訴訟誠信文化的重要方面、有力抓手。“今后,我們將繼續秉持‘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為而獲益’和不使非誠信者漁利的誠信保護司法理念,嚴厲打擊惡意訴訟,讓不法行為人付出沉重代價,同時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示范作用,引導當事人誠信行使訴權,不斷推進知識產權誠信和訴訟誠信建設。”最高法院知產法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庭長郃中林表示。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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