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糾偏“可起訴但別上訪”避債心態之余,也要客觀看待地方政府面臨的現實償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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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記者發現,一些地方出現“可起訴但別上訪”等避債心態。圖/IC photo
文| 楊末
據半月談報道,今年以來,中央多次提出“積極穩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嚴禁新增隱性債務”。在中央大力支持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得到有效化解。記者調研發現,很多地方政府新官認舊賬、解決問題態度好,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拖欠賬款歷史遺留問題,甚至在財政緊平衡狀態下,出現“可起訴但別上訪”等避債心態和“認舊賬但難理舊賬”等拖債現象。
近年來,受基層財政收支矛盾加大等因素的影響,地方政府拖欠企業賬款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治理難題。對此,從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到各級政府的清欠專項行動,再到上級財政的化債資金支持,都在竭力推進這一問題的解決。但誠如此次半月談的報道所示,一些地方在清理舊賬上仍持“消極”心態。
如一些政府部門或平臺公司拖欠的賬款金額較大,早先許下的償債承諾多年難以兌現,面對中小企業討債,相關干部往往建議企業“可起訴但別上訪”。這一現象,表面上是在引導企業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體現法治精神。然而,深入剖析其背后的動機與語境,不難發現,這更像是一種帶有策略性的責任轉移。
一方面,企業依法享有通過信訪或訴訟等多種渠道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應該說,只要在法律框架內,選擇何種方式,都屬于自主決策的范疇;另一方面,一些企業之所以傾向于信訪方式,也是一種基于現實的選擇。一個關鍵點或在于,企業上訪后,將會對相關部門考核形成較大壓力,從而有望加快償債進度。
相對而言,若公開起訴政府要債,不僅“周期長、花費大”,而且還可能導致企業與當地政府關系緊張,最終影響后續經營。并且,即便上訴成功,也可能面臨執行難的困境。
同時,相比上訪,上訴帶給政府的實際壓力要小得多。所以,一些地方建議企業“可起訴但別上訪”,其實反映了一些地方在應對償債壓力時的“迂回”心態。
當然,也必須客觀看待地方政府面臨的現實償債困境。如有的拖欠賬款形成歷史久遠、成因復雜。同時在土地財政轉型、經濟增速放緩的宏觀背景下,部分地區的確面臨真實的財力缺口。對此,要解決“可起訴但別上訪”的困境,還是要多管齊下,既改善償債的客觀條件,也要從現實出發提高化債、償債的積極性。
如短期而言,需著力于優化現有財政資源的配置優先級。這方面,其實已有一些探索。據第一財經報道,為完成全年隱性債務化解和清償拖欠企業賬款目標,云南將76%新增專項債資金投向清償拖欠企業賬款及化債。
這表明,即便在既定預算框架內,財政的支出結構依然具有一定的騰挪空間。因此,各地應將清償企業欠款,特別是中小企業欠款,置于更優先的支付序列。
就長遠而言,要有效提高償債能力,還得是通過大力發展經濟來擴充財源,并加大對違規舉債的管控,加快發展方式轉型,為財政收支平衡提供源頭支撐。
此外,也應考慮通過考核機制的優化來有效扭轉地方政府償債的惰性。應看到,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清債力度,不僅是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更是為地方經濟發展和就業穩定強化源頭支撐,其重要性不應該低估。
據此,相關考核也該有所針對性安排。如將清理拖欠企業賬款工作成效,納入地方營商環境評價與干部考核體系,形成強有力的正面導向。同時,強化司法判決的執行力度,避免“贏了官司依然拿不到錢”挫傷企業信心與司法公信力,也防止把壓力過度推向信訪系統。
說到底,解決地方債務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一個需要在發展中來推進的事。背后可能還涉及過度舉債的發展慣性糾偏,地方政府契約精神的強化,以及央地財權事權的優化等系統性因素,這些都需通過制度化的改革來予以應對。最終引導地方政府在發展與化債之間、在當下壓力與長遠發展之間,找到平衡點。
撰稿 / 楊末(媒體人)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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