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理賽事舞弊,既要罰“事”,更要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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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草書作品。圖/新京報
文|余明輝
由于“個別評委”做手腳,書法大賽獎金50萬的特等獎被取消。
據新京報“政事兒”報道,日前,第二屆“中國書法大廈杯”書法大獎賽組委會發布公告。因網民強烈反映及相關線索,組委會成立復查小組核查草書評審工作,發現個別評委違背所簽評審紀律承諾書,私自串聯拉票,且多名評委有改分痕跡,為某作品大幅提分,造成惡劣后果。據此,組委會決定取消該作品(原44號,此前公示獲草書特等獎,得分96.44分、獎金50萬元)的擬獲獎資格,同時拒絕邀請涉事評委參加今后任何評審活動。
應該說,組委會能夠依據網民強烈反映及相關線索,對這一獎項進行及時查處,態度還是值得肯定的。但就目前看,這樣的處理力度還不夠,有“罰酒三杯”的嫌疑,難以真正維護書法比賽的嚴肅性。
50萬元特等獎,并非普通獎勵,而是承載賽事公信力與藝術價值的核心榮譽。涉事評委簽字承諾卻陽奉陰違,借評審權串聯改分,本質是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欺詐。
根據民法典,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撤銷。組委會取消資格是底線操作,但非終點。
涉案金額達50萬元,已屬“數額巨大”,即便舞弊未遂,其行為也已觸碰法律紅線。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明確,詐騙公私財物的,可處拘留并處罰款;若情節嚴重涉嫌刑事犯罪,還需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組委會對涉事評委僅以“內部拉黑”等了事,雖然也有一定懲戒作用,但尚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處理賽事舞弊,既要罰“事”,更要懲“人”。當前公告對涉事評委、作品作者語焉不詳,僅以“個別評委”“某作品”模糊帶過,震懾力大打折扣。
書法界是熟人圈子,“匿名處理”可能會讓相關人員換個賽場繼續鉆營。涉事評委違背職業操守,作者涉嫌借助不正當手段獲利,都應被公開點名。唯有讓其姓名與舞弊行為綁定,使其在行業內名譽掃地、難以立足,才能打破“人情評審”的潛規則,還書法界一片清朗。
個案處理是治標,制度完善才是治本。此次舞弊行為暴露相關書法大賽評審機制存在明顯漏洞:簽字承諾為何管不住串通?改分行為為何能留下痕跡卻未被實時發現?對此也不能“就事論事”,而應舉一反三,對其他相關獎項開展全面復查,排查是否存在類似問題。
同時,還需從制度層面補漏,比如評分表實行“評委簽字+監督人員見證”雙重確認,任何改分均需書面說明理由并雙人復核;評審全程開啟無死角錄像,原始評分資料存檔一定年限;引入第三方機構或行業外觀察員,全程監督評審流程,切斷“圈內串通”的可能。
此外,獎項遞補不能缺位。取消舞弊作品資格后,組委會應按原始評分順位,從入圍作品中擇優遞補特等獎,及時公示結果。這既是對其他參賽者的公平回應,也是賽事嚴肅性的直接體現。
眾多參賽者耗費數月心血創作,期待的是公平競爭的平臺,若獎項長期空缺,不僅辜負參賽者的付出,更會讓“糾錯”顯得敷衍。
文藝賽事的生命力在于公平。“罰酒三杯”式的處理,看似平息了輿論,實則縱容了舞弊之風,損害的是整個文藝行業的公信力。
唯有監督不缺位、曝光不手軟、制度不留縫、遞補不拖延,才能守住賽事的公平底線,讓真正的藝術佳作脫穎而出,讓書法藝術在陽光下健康發展。
撰稿 / 余明輝(職員)
編輯 / 柯銳
校對 /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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