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對吸毒前科藝人從業界限的規范困境,亟待法治層面的明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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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吸毒被拘的藝人含笑在某短視頻平臺直播賣貨,再次遭到網友舉報。圖/極目新聞
文|王仁琳
曾因吸毒被拘的藝人含笑,又被舉報了。這次是因為他在某短視頻平臺直播賣手串。
據極目新聞報道,11月22日晚,該平臺客服人員回應記者稱,針對被有關部門及互聯網平臺封殺的劣跡藝人,平臺絕不允許其直播賣貨,但不是有違法記錄就完全不能從事互聯網的一些工作。
2009年,含笑曾因吸毒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隨后,含笑進行了長達3年的戒毒監管,因積極戒毒還曾被選為“北京市戒毒形象大使”。2023年,也曾因“復出”參演熱播劇《狂飆》被發現,含笑所有戲份均被劇組刪除。
針對此次直播帶貨被舉報,平臺方的回應卻含含糊糊。含笑能不能直播帶貨?這一事件,實際折射出當前對吸毒前科藝人從業界限的規范困境,亟待法治層面的明晰指引。
行政處罰的法律后果要有合理邊界
含笑當年吸毒的后果,是被處以行政拘留。從法律視角觀察,行政拘留的性質屬于行政處罰,而非刑事犯罪。
行政處罰法中的比例原則,要求處罰措施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其法律后果應當具有合理邊界。
作為行政處罰的行政拘留,具有明確的時限,其法律后果不應無限延續。即便是被判處刑罰的罪犯,在服刑期滿后也依法享有回歸社會的權利。對于僅構成行政違法的行為人,更不應無條件施加終身的職業限制。
當然,對于一些特定職業,如公務員、警察、教師等,法律對有犯罪前科的人員設有明確的從業禁止條款,但其立法本意在于維護公職行為的廉潔性、權威性與教育示范功能。
例如,警察法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以及曾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又如,公務員法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以及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刑法上還有一類職業禁止,即“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最典型的如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的人員,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對普通謀生渠道應當保留一定空間
2023年初,含笑就因復出參演熱播劇《狂飆》引發關注。當時,有網友發現,劇中毒販“鐘阿四”扮演者竟在現實生活中真是吸毒前科藝人含笑。
對此,劇組聲明稱始終秉持對涉毒零容忍的態度,并保留對其及涉及該演員聘用的相關環節進行追責、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含笑也隨即發文道歉,但其《狂飆》中的相關鏡頭仍被全部刪除。
劇組這樣的處理無疑是恰當的,也是必要的。但作為演員的演出活動,和直播帶貨,性質并不一樣。
以傳統視角觀察,直播帶貨作為新興銷售業態,其本質仍是商品流通環節中的營銷行為。在職業屬性上,線上的帶貨主播,與線下的吆喝賣貨者或店鋪里的銷售人員,職業屬性并無不同。
一個商品銷售員,其本身并不具備公權力屬性或特殊的社會示范義務。在現行法上,也未將“網絡營銷”列為吸毒前科人員的禁止領域。
目前,多地禁毒條例,僅限制“吸毒前科藝人”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影視演出、廣告代言等演藝活動,并未延伸至普通銷售崗位——甚至演藝崗位也未全面禁止,如作為非主創的幕后人員,就不在限制之列。
這種嚴格的區分,體現了法律對職業屬性差異的精準界定:對文化導向性強的前臺演藝活動應嚴格規制,而對普通謀生渠道則應保留一定空間。
因此,如果將行業自律中的道德評判等同于法律上的從業禁止,就很可能構成對勞動者就業權的過度限制。
關鍵在于厘清直播帶貨的法律屬性
當然,也有論者認為,藝人通過直播重建公眾關注度,實質上具有“復出”效應。客觀上,藝人的職業特性確實使其直播間的公眾影響力超越了普通銷售崗位。
回到個案中來,含笑累積的近220萬粉絲,有多少是基于其藝人身份,而非銷售員身份才選擇了關注,尚不得而知。但其直播帶貨的確利用了藝人身份,其賬號認證中也仍顯示有“演員、歌手”等信息。
但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對公民權利的限制或減損,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不應由行業自律或行政規范替代。
試著問一問,戒毒康復人員能不能在一個便利店里當店員?大多數人對此可能都不會反對。但一位戒毒康復人員在線上直播間當帶貨員,何以就被舉報,輿論場上“封殺”之聲也不少?這是一個真實的困境。
這一困境的解決之道,關鍵就在于厘清直播帶貨的法律屬性——其究竟屬于一種借助商品進行表演、具有文化示范意義的演藝活動,還是以銷售為目的的商品展示行為?
若直播帶貨被法律明確認定為新型演出形式,則直播間的主播就應遵循演藝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并受廣告法等規范約束。
但法治社會的進步,也體現在對底線的堅守與對悔改者的包容。戒毒康復人員亦是公民,其合法就業權應受保障。禁毒法規定“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國家多部門亦聯合推動戒毒人員就業安置政策。
直播賣手串也被舉報,含笑能否有機會再笑?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對于這一現實問題,作為直接責任主體的平臺,也難免模棱兩可、語焉不詳。
未來,則應通過立法建立分級管理機制,明確演藝行業與直播行業從業限制的具體范圍,將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上升為法律層面的剛性約束,以杜絕平臺審核的隨意性和執行標準的不統一。
在完善從業限制法律體系的同時,也應保障曾有違法記錄的演藝人員能夠通過轉型幕后或從事普通職業等途徑回歸社會、重獲新生。唯有如此,方能實現禁毒防線與社會包容的有機統一,使法治既實現社會正義,亦彰顯人文溫度。
撰稿 / 王仁琳(法律學者)
編輯 / 柯銳
校對 /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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