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對暴力的反抗,不是對“虐待”的抗爭,而是對“暴力”的防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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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檢披露,家暴犯罪數量逐年下降。圖/IC photo
文| 王仁琳
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
據新京報報道,當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近年來檢察機關懲治家暴犯罪的成效,并發(fā)布典型案例。數據顯示,2021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起訴家暴犯罪3400余人,家暴案件批捕率高出普通刑事案件近10個百分點,近5年500余名家暴犯罪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與此同時,家暴犯罪數量逐年顯著下降,2021年起訴1200余人,而今年1至10月已降至300余人。這一趨勢既折射出反家暴機制的逐步健全,也凸顯司法干預從“事后懲處”向“事前預防”的深刻轉變。
從刑事司法上看,與家暴相關的罪名適用正在從“集中”走向“多元”——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占比從2021年的92.3%降至57.3%,而虐待罪、遺棄罪、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等比例快速攀升。與此同時,保護范圍也從“身體暴力”擴展至“精神控制”,婚前同居關系中的精神虐待已被司法實踐納入規(guī)制。
更值得關注的是,檢察機關通過人身安全保護令、民事支持起訴、撤銷監(jiān)護權等制度聯(lián)動,構建起“告誡—保護令—刑事追責”的階梯式治理體系。
若將上述變化放在更深遠的歷史背景觀察,這正是“從身份到契約”的當代法治注腳。傳統(tǒng)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悖論:同樣的暴力行為,若發(fā)生在陌生人之間,刑事定性就是“故意傷害”;而發(fā)生在家庭成員間,卻常被歸入虐待罪范疇。
不同的定性,導致刑期差異懸殊。這種區(qū)別對待本質上源于對家庭本位的過度傾斜——司法的慣性仍將家庭暴力視為“內部矛盾”,而非對個體基本人權的侵犯。
法治文明的演進,一個顯性的標識,正是將個人從家庭、宗族等身份依附中解放出來,賦予其獨立的權利主體地位。
事實上,“打別人的老婆”和“打自己的老婆”,在對他人生命健康權的侵害上,本質并無不同。若將一個人看作是法律上獨立的個體,其生命健康權絕不因她是某人的妻子或孩子,就減損幾分;也不能因為加害人是被害人的親人,就可以輕縱幾分。
近年來,一些好的變化正在發(fā)生。如最高檢這次特別強調,“依法準確認定家暴案件中的正當防衛(wèi)”。這正是對個體人身權優(yōu)先于家庭倫理的司法確認——無論暴力發(fā)生在何種關系中,法律評價都應遵循同一尺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對暴力的反抗,不是對“虐待”的抗爭,而是對“暴力”的防衛(wèi)。逆來順受不應成為被害人的正當選擇。
實踐中,家暴受害者(尤其是女性)的反抗行為常被苛以重罪。例如,多次承受暴力的婦女在忍無可忍后,趁施暴者不備反擊,往往被認定為“故意傷害或殺人”而非正當防衛(wèi)。
此次最高檢明確,對為擺脫家暴而實施的傷害行為應綜合考量防衛(wèi)情境、既往暴力史等因素,符合正當防衛(wèi)條件的依法不捕不訴。這一立場糾正了過往機械司法的偏差,體現了對“受虐婦女綜合征”等特殊心理狀態(tài)的理性包容。
最高檢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馮某甲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中,被告人因瑣事持菜刀砍殺妻子要害部位十余刀,又重傷上前制止的未成年女兒。檢察機關突破家暴案件常以虐待罪“輕判”的窠臼,準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與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
此案具有標志性意義,其彰顯了司法機關對“家暴不是家事”的堅定立場,徹底否定了“家庭成員身份可減輕罪責”的錯誤觀念。
對家暴的根治仍需超越司法的社會合力。一方面,應繼續(xù)推動立法細化,明確家暴中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標準,避免“受害者反抗反獲重刑”的司法不公;另一方面,也需加強社會支持網絡建設,通過強制報告制度、庇護所建設等打破受暴者的孤立無援。
正如檢察機關在多起案件中通過司法救助、職業(yè)培訓幫助受害者重建生活,反家暴工作唯有融合法律、教育、社會保障等多維力量,才能根除暴力滋生的土壤。
家是文明的單元,而非暴力的庇護所。當法律不再因“家庭”身份而對暴力網開一面,當司法敢于用故意殺人罪利刃斬斷家暴鏈條,我們方能真正踐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最高檢的實踐不僅是對家暴“零容忍”的宣言,更是對個體權利獨立于家庭身份的莊嚴確認——唯有將每個人視為完整的權利主體,法治的陽光才能照進每一個隱秘的角落。
撰稿 / 王仁琳(法律學者)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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