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新聞發布會上,“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認定為家庭成員”的司法界定,如同一場法治春雨,浸潤了社會婚戀形態變遷下的權益保護盲區。這一舉措不僅是對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的深度詮釋,更標志著我國反家暴司法實踐邁向“形式突破、實質正義”的新階段,讓法律保護更貼合當代社會生活的真實樣貌。
![]()
隨著婚戀觀念的多元化,穩定的婚前同居已成為許多人步入婚姻前的生活常態。然而長期以來,“家庭成員”的法律認定多局限于婚姻登記、血緣或收養關系,使得婚前同居者遭遇暴力時陷入維權困境。那些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經濟扶持、精神依賴的同居伴侶,面對身體傷害、精神摧殘時,常因“無婚姻之名”而難以獲得反家暴法律的全面庇護。最高檢的司法界定直擊這一痛點,將“共同生活基礎事實”作為核心判斷標準,讓法律保護突破形式桎梏,回應了“事實家庭”的權益訴求,彰顯了司法對社會現實的敏銳感知。
更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新規將精神虐待明確納入家庭暴力范疇,填補了隱性暴力的懲治空白。傳統認知中,家庭暴力多與拳打腳踢等身體傷害掛鉤,但司法實踐表明,長期辱罵貶損、情感操縱、經濟控制等精神虐待,對受害者的傷害不亞于肉體摧殘。馬某某虐待案中,行為人通過長期精神折磨導致女友自殺身亡,檢察機關以虐待罪追究其刑責的案例,正是對精神暴力危害性的有力印證。這種認定拓展了家庭暴力的內涵邊界,讓那些“看不見的傷害”不再游離于法律制裁之外,構建起“身體保護+精神庇護”的雙重防線。
此次司法理念的更新,體現了三重法治價值的遞進。從保護范圍看,它打破“婚姻枷鎖”,將弱勢群體的保護延伸至婚前同居關系,實現了從“形式婚姻”到“實質生活”的覆蓋;從懲治對象看,它告別“唯身體傷害論”,將隱性暴力納入規制,讓法律打擊更精準全面;從維權路徑看,它降低了受害者的舉證難度與救濟門檻,通過國家公權力介入,讓“家丑不可外揚”的隱忍不再成為常態。數據顯示,近年來家暴案件中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占比下降,虐待罪、遺棄罪等適用范圍擴大,印證了這種全方位保護的實踐成效。
法治的進步,始終與社會發展同頻共振。最高檢的這一司法界定,既是對當代婚戀形態變化的積極回應,也是反家暴工作從“事后懲罰”向“事前預防”、從“個案辦理”向“協同治理”的深度轉型。它讓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條文,而是充滿溫度的權益屏障,提醒每一位社會成員:無論是否擁有婚姻登記,共同生活中的尊嚴與安全都應得到平等保護。期待這一司法理念能進一步落地生根,推動形成全社會反家暴的合力,讓每個家庭形態下的個體都能在法治陽光下安心生活,這正是司法為民最生動的實踐表達。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