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北京市公園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聚焦平衡公眾游園需求和公園秩序維護,二審稿重點對攜犬入園、公園分類分級管理以及園內經營活動等規定進行了補充和細化。二審稿提出,禁止攜帶烈性犬、大型犬進入公園,禁止攜犬進入歷史名園,其他類型的公園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允許攜犬入園。攜犬人需承擔入園期間相應的衛生和安全防護責任。
從市人大常委會了解到,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將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集意見時間為11月26日至12月25日。
公園標識納入
城市家具統一規范管理
條例堅持將公園的公益性作為基本原則,明確本市公園建設和發展堅持因地制宜、生態優先、以人為本、全齡友好、城園融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著眼于構建更為完善的首都公園體系,二審稿對公園分類分級管理制度進行了進一步完善,規定,本市根據資源特色、功能定位、建設規模、服務范圍等因素,將公園劃分為歷史名園、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和生態公園等不同類型。公園建設和管理單位需依據各類公園的資源特色、空間規模、承載能力及服務對象、服務能力等具體條件,合理配置服務設施,科學劃定功能分區,以實現空間的精細化利用。同時引入“體檢評估”制度,要求園林綠化部門定期對納入本市公園名錄的公園進行全方位“體檢”,并依據評估結果對公園實行分級管理。
公園內各類標識如同無聲的“導游”,然而現實生活中,形式內容參差不齊的標識時常困擾游客。為了進一步提高公園管理水平,二審稿提出,公園標識應當納入全市城市家具范圍統一規范管理,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制定公園標識的標準規范,公園管理單位設置公園標識應當形式統一、內容規范、清晰簡潔、易于識別、安全美觀,與公園環境相協調。此外,相關部門應加強全市公園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歸集共享公園相關信息。
攜犬人承擔入園期間
相應衛生和安全防護責任
回應市民群眾對攜犬出行的需求,二審稿特別對犬只入園的條件和需遵守的規范進行了系統規定。
首先劃定了明確“禁區”。二審稿提出,禁止攜帶烈性犬、大型犬進入任何公園,同時,為保護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與環境,禁止攜犬進入歷史名園,殘疾人攜帶的導盲犬、導聽犬、輔助犬等服務犬除外。
在此基礎上,考慮到每個公園具體情況不同,法規沒有簡單“一刀切”,而是授權除歷史名園外的其他公園管理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如公園面積、人流密度、功能定位等,自主決定是否允許攜犬入園以及允許進入的具體區域和時段。
允許攜犬入園的同時明確相關主體責任。二審稿提出,允許攜犬入園的公園,管理單位必須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并在入口處公示,同時履行日常管理與巡查職責。而禁止攜犬入園的公園,則需在入口設置清晰、醒目的禁入標志。對于攜犬人,二審稿明確其必須遵守養犬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園特定規定,并承擔起攜犬入園期間的相關衛生與安全防護責任。
鼓勵具備條件的公園
舉辦展覽演出等活動
在夯實管理基礎、劃定行為邊界的同時,二審稿同樣注重提升公園的服務品質與開放共享水平,讓公園更好服務市民群眾多元游覽需求。
公園可以開展哪些經營活動?二審稿規定,具備條件的公園應當提供餐飲、便利零售、旅游紀念品售賣、觀光游覽車乘坐、自行車租賃等配套服務。支持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公園配套服務領域。同時,為滿足游客游園的多樣化需求,二審稿提出,鼓勵具備條件的公園舉辦演出、展覽、體育賽事、廟會等活動,鼓勵公園發展自然教育、森林康養等新興業態,支持開發特色服務項目和特色文化創意產品。具備條件的公園應當開放草坪、林下空間、濱水空間等區域,以滿足游客搭建帳篷、運動健身等需求。
鼓勵公園合理經營的同時,二審稿也注重平衡公園的公益屬性,特別增加了對經營活動的規范條款,為公園的“煙火氣”劃定了清晰的邊界。二審稿明確,公園內開展的各類經營活動必須始終堅持以游客需求為導向,以提供大眾化服務為主旨。所有經營行為都應當合法合規,實行總量控制,并充分顧及游客的游園體驗與感受。公園歷史建筑、文物保護類建筑內的配套服務項目應當嚴格控制經營類型和規模。同時,為確保公園的公共性與開放性,禁止在公園內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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