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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何種情況下,質疑言論構成商業詆毀?
相關公眾通過該質疑言論產生的認識與實際情況一致,且該質疑言論整體具有合理性的,即便存在個別非理性用詞也不構成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在市場競爭中,經營者基于其他經營者產品中的未明確信息提出批評和質疑,可能會因此產生商業詆毀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自身的批評質疑具有合理性、不構成商業詆毀,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詆毀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入庫人民法院案例庫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溫州中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經營者在合理范圍內對競爭對手或其商品進行的商業評論,評論內容不構成誤導性信息、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不構成商業詆毀。
案件簡介:
1.廣州某公司(原告)是意大利某公司“STEG”品牌在亞洲地區的總代理,所售商品主要面向專業的汽車音響改裝商,不直接面向終端消費者。原告宣傳的主要內容是“STEG”品牌來源于意大利以及該公司是品牌總代理商,未涉及商品具體產地,該公司商品的產地均在包裝上注明。原告整裝商品早期為進口,后已實現國產。
2.瑞安市某中心(被告)主要改裝、銷售汽車音響,其在抖音平臺發布了一系列視頻,涉案視頻及相應評論主要包括:
3.視頻一,蔡某某稱:“這個行業膿包一個一個都給他戳掉”“品牌太亂了”“亂七八糟的牌子,辨別的方法,我在上上個視頻有講,自己去看。”該用戶所稱的辨別方法系通過海淘、EBAY、亞馬遜等國際購物網站搜索購買產品。
4.視頻二,展示申請人均為中國公司的“STEG史泰格”等多枚商標的注冊信息,“STEG史泰格”商標申請人為案外人。抖音用戶評論“百分之九十也是中國生產”,被告回復稱“中國生產沒關系,不要虛假宣傳”。
5.視頻七,蔡某某在視頻中稱:“史泰格、詩芬尼,你們想買這兩個牌子的也可以去看下,人家也是意大利的,人家是生產地包括品牌都是意大利的。”抖音用戶評論“都是浙江貨吧”,被告回復“廣東的吧”。
6.視頻十,該視頻展示第17028423號“STEG”等商標的注冊信息,其中第17028423號“STEG”商標的注冊人為原告法定代表人晏某,被告在評論區留言稱“全都是公開資料,只是很多知道的人因為各方面原因沒有講”。
7.原告廣東某公司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瑞安市某中心立即停止發布和傳播誤導性視頻、發布道歉聲明為原告消除不良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10萬元。
8.2022年5月16日,瑞安法院一審認為廣州某公司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廣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9.2022年10月18日,溫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瑞安某中心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瑞安市某中心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廣州某公司的商業詆毀。
一、原被告實際經營范圍有重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競爭對手。
溫州中院認為,廣州某公司主要經營汽車音響產品,該公司經授權在亞洲地區獨家生產、銷售、經營推廣“STEG”品牌產品,而瑞安市某中心主要從事汽車音響改裝以及音響產品的銷售,并代理銷售“JLAUDIO”“DYNAUDIO”“MOREL”等多個音響品牌的產品,廣州某公司與瑞安市某中心的實際經營范圍存在重疊,彼此之間因各自銷售不同音響品牌產品而存在市場競爭關系,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規定的競爭對手。
二、應以相關公眾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為標準,考慮信息傳播主體、信息內容、表達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認定涉案信息是否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產生誤解。
廣州某公司主張瑞安市某中心傳播誤導性信息,詆毀廣州某公司就“STEG”品牌是意大利品牌進行虛假宣傳。
溫州中院對此認為,誤導性信息的內容雖然本身真實或者基本真實,但是通過特定的增刪、編排、比較、敘述等方式或者通過特定的傳播途徑、在特定的傳播范圍內,會使相關公眾對信息的理解與事實真相產生偏差。在認定涉案信息是否具有誤導性時,應當以相關公眾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作為標準,綜合考慮信息傳播者主體、信息內容、表達方式、傳播途徑、傳播范圍等因素,確定涉案信息是否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解,最終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三、涉案視頻內容傳達原告宣傳推廣的汽車音響的品牌地和實際產地不一致的信息,與庭審時原告明確的信息一致,非誤導性信息。
溫州中院認為,本案中,從傳播者主體以及相關公眾來看,涉案視頻是關于汽車音響產品品牌及產地的內容,相關公眾包括較多的汽車音響產品銷售商、汽車音響改裝服務商等專業群體,對于汽車音響產品的品牌、產地等信息具有較強的收集、鑒別、認知能力,另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瑞安市某中心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及權威性,相關公眾在解讀涉案視頻時不易受到瑞安市某中心資質、規模的影響。
從信息內容及表達方式來看,應認定瑞安市某中心發布的系列視頻所表達的是對包括商標在內的汽車音響品牌資源傳達的產品產地信息與產品實際產地不一致的質疑和批評。
相關公眾基于涉案視頻內容并結合其自身的知識水平、認知能力,對于涉案視頻所產生的理解應是:雖然廣州某公司宣傳推廣“STEG”品牌是意大利品牌,但是該品牌產品的實際產地是在我國國內。
事實上,廣州某公司在審理中也明確,其宣傳的主要內容是“STEG”品牌來源于意大利以及其系品牌總代理商,未涉及產品具體產地,產品具體產地已在包裝上注明;廣州某公司的整裝產品在與意大利品牌方合作早期是進口的,但后續經營過程中已實現國產。因此,相關公眾對于涉案視頻的理解與事實真相一致,涉案視頻不存在誤導性信息。
四、涉案汽車音響的具體產地信息未在原告宣傳推廣內容中以及其他公開渠道中明確,被告視頻提出質疑具有合理性,個別非理性用語不構成商業詆毀。
溫州中院認為,廣州某公司宣傳的“‘STEG’品牌來源于意大利及廣州某公司是品牌總代理商”所傳達的產地信息比較模糊,在通過廣州某公司的宣傳推廣或者其他公開途徑無法輕易獲知“STEG”品牌產品具體產地的情況下,相關公眾在接觸到廣州某公司宣傳內容時有可能認為“STEG”品牌產品的具體產地是意大利。
在此情況下,瑞安市某中心對“STEG”品牌產品具體產地提出質疑、對廣州某公司的宣傳內容提出批評,其行為具有一定合理性。
雖然瑞安市某中心在視頻中以及視頻留言評論區的個別用語、行為存在非理性因素,但是考慮到視頻本身不構成誤導性信息,以及瑞安市某中心的質疑、批評行為具有一定合理性,故不宜以此認定其構成商業詆毀。
綜上所述,溫州中院認為廣州某公司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廣州某公司訴瑞安市某中心商業詆毀糾紛案》,案號:(2022)浙03民終4602號,入庫編號:2025-09-2-180-001
實戰指南:
一、原告及代理人可以結合涉案言論發布的形式,從言論用詞、受眾認知水平、互動反饋情況等入手,論證信息是否是誤導性信息。
本案中,瑞安某中心被訴的是視頻以及相關的用戶評論,法院在最終認定時,考慮了視頻整體的用詞和相關用戶的反饋情況,在說理時也明確相關用戶的認知水平會影響到信息是否屬于誤導性信息的認定。可見,對于類案中的當事人而言,可以結合訴爭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從整體內容導向、相關用戶的認知入手論證自身主張。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對于被告言論提及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情況,應梳理清楚涉案言論面向的受眾群體的特征,抓取典型評論分析論證相關用戶經被告誤導。類案中的被告,可以同樣針對言論的受眾認知水平較高、特定言論未引發顯著的負面評論主張未產生誤導的后果。
二、類似案件中的被告應當梳理清楚涉案言論,對相關事實依據充分舉證。
本案中,瑞安某中心勝訴的關鍵之一,是其在涉案視頻中指出的信息,與事實情況一致。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被告,梳理質疑言論的事實來源。
首先,可以提交官方公開數據:行政機關公示的行業報告、監管部門的抽查結果、司法文書中確認的事實,證明質疑內容有官方依據。
其次,可以考慮提交第三方客觀數據:如行業協會發布的統計數據、權威媒體的報道、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報告,佐證質疑內容的客觀性。
最后,可以提交自身合法獲取的證據:如與對方的合作溝通記錄、產品使用體驗記錄、用戶真實反饋,證明質疑并非主觀臆斷。
三、被告需要同時做好“質疑、批評”未超出合理范圍的論證工作。
本案中,瑞安某中心的視頻整體是對于市面上的多家汽車音響產品的品牌地和實際產地不一致提出的合理質疑,不是專門針對原告產品,不存在主觀惡意。且整體的用詞、對于視頻中用戶評論的回復,用詞基本上客觀、中立,未超出合理限度。法院最終也是從整體客觀、個別非理性言論不影響整體作出的認定。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被告,針對被訴評論,區分好“商業評論”和“商業詆毀”的邊界,并做好論證工作。
首先,對于言論的目的,充分釋明自身行為具有正當性、合理性,比如是為了行業監督、消費者權益保護或自身合法權益維護。
其次,對于言論的定性,謹慎論證“合理質疑性評論”“明顯誤導性評論”之間的邊界。如果言論使用 “可能”“疑似”“有待核實”“建議關注” 等推測性詞匯,舉證此類表述是 “基于現有事實的合理懷疑”,未作出 “必然侵權”“質量不合格” 等確定性結論,符合 “質疑的謹慎性原則”。
如果言論引用他人觀點或反饋,舉證自身已明確標注來源,未將他人主觀評價轉化為自身的確定性陳述,不構成對公眾的誤導。涉及可能引起爭議的詞匯時,應當詳細列明言論原文及語境分析,證明未使用帶有強烈感情色彩、主觀貶損的詞匯,而是使用 “不符合宣傳承諾”“存在安全隱患風險”“與行業標準存在差異” 等中性表述。
相關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類似案例:
1.《上海再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王偉與上海爾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案號:(2020)滬73民終444號
核心觀點:相關公眾在閱讀再高公司的《鄭重聲明》后自然會將該聲明與爾廣公司聯系起來,導致相關公眾對爾廣公司產生質疑,再高公司的行為對爾廣公司構成商業詆毀。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再高公司在其網站發布的《鄭重審明》(原文如此)中稱,“耳光餛飩品牌是由商標持有方授權我司上海再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獨家使用,并獨家運營該品牌在全國的連鎖體系。針對目前市場上出現了假冒的‘耳光餛飩’店以及不法分子擅用我司名義,在互聯網發布[尋找合伙人]等活動詐騙信息或擅自發布虛假加盟資訊借機推銷他牌,意圖騙取個人信息和金錢,我司鄭重聲明旗下未有其他品牌,一切信息以官網:www.erguanghd.com為準。另有山寨品牌魚目混珠在耳光?注冊商標旁添加附加類似圖案,仿冒我司,意圖騙取加盟金……。”
由于爾廣公司和再高公司均使用“耳光”等標識,再高公司的《鄭重審明》中雖未明確指明爾廣公司,但閱讀了《鄭重審明》的相關公眾自然會將該聲明與爾廣公司聯系起來,進而對爾廣公司使用“耳光”等標識的正當性、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等產生質疑。《耳光餛飩老板朱曉寅專訪》一文中亦提及了類似指向爾廣公司的內容。再高公司上述行為,損害了爾廣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
2.《優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車好多舊機動車經紀(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案號:(2021)京73民終932號
核心觀點:商業評論文章多處使用明顯帶有貶義色彩的詞匯,文章提及的數據缺乏真是來源,超出明顯的正當商業評論的范疇,易引發公眾誤解,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譽的,構成商業詆毀。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中,優信拍公司在其發布的《優信拍聲明》一文中,以“關于反對瓜子二手車交易數據造假、破壞行業競爭秩序的聲明”為標題,使用“數據造假”“明收暗返”“虛增收入”等明顯帶有貶義色彩的詞匯,對車好多公司圍繞積壓的保賣庫存車采取的“先收后返服務費”的促銷模式進行片面解讀,有意淡化了促銷車系庫存車、難出售的實際情況,忽略了多數交易瓜子二手車仍獲取部分服務費等事實,且文中所述“‘明收暗返’車輛占保賣車比例預估超過30%”“以北京為例……占當日全部車輛的約31%”相關數據缺乏真實來源。上述內容已明顯超出了正當商業評論的范疇,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潛在投資者對于瓜子二手車品牌的負面評價,損害了車好多公司的商譽,構成商業詆毀。
2.《武漢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暨南大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結,案號:(2020)粵73民終733號
核心觀點:經營者對其他經營者的產品、服務或者經營活動的評論應審慎、客觀、真實,在欠缺事實依據時、僅憑猜測對其他經營者作出非客觀且負面的評價,超出商業評論的范疇,足以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構成商業詆毀。
生效裁判認為,經營者對于其他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的產品、服務或經營活動的評論,應當秉持審慎、客觀、真實的原則。若經營者有確鑿充分的事實依據對其他經營者進行公允的評價,通常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則該行為不會構成商業詆毀;反之,若經營者并無確鑿充分的事實依據,僅憑猜測逕行對其他經營者進行非客觀、負面的評價,特別是對具有較大競爭關系的其他經營者,這種評論已超出正當商業評論的范疇,足以對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產生損害,該行為應認定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商業詆毀行為。綜上所述,本案斗魚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及微博發布被控侵權信息的行為,已經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商業詆毀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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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詆毀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專業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李營營律師團隊專注于企業權利多角度、全方位維護,針對企業合規、企業名譽權、企業客戶信息、企業技術信息、企業合同糾紛等與企業有關的糾紛案件,進行專項研究。目前,李營營律師團隊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服務,深受多家企業客戶好評。李營營律師團隊辦理多件與商業詆毀有關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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