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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語|文
賓曰語云|出品
今年4月份以來,重慶億萬富翁何某某訴澎湃新聞、城市青年網、賓曰語云、記錄劉杰等媒體、自媒體名譽侵權案,先后在重慶市渝北區法院開庭。
11月上旬,渝北區法院判媒體全部敗訴。法院認為,媒體使用“淫亂”一詞描述其行為構成侵權。主審法官、民一庭副庭長李超法官以“小偷”作比:即便某人曾因盜竊被判刑,媒體在報道其其他行為時也不能稱其為“小偷”,否則即為不當。
主審法官、民一庭副庭長李超法官在11月3日、11月11日的案后答疑中多次指出,“無論何某某到底做了多少淫亂的事情,多少不正當的行為,媒體都不能用‘淫亂’去評價他”。
那么,何某某到底做了多少淫亂的事情呢?除了與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女檢察官王某某通奸生子,與女教師何某成為情侶被法院公開譴責,辯稱與女推銷員許某“自愿發生性關系”被指控強奸,被公司部門經理指證帶女醫生到大酒店開房……作為重慶市著名企業家,曾經的小學名譽校長、“重慶市優秀政協委員”、“重慶市社會貢獻精神文明先進個人”、“社會服務貢獻先進個人”,妥妥的公眾人物,何某某與做中央空調生意的陳某第一次見面就想霸王硬上弓,甚至被指連家中的保姆都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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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曾自述自己所獲得過的榮譽。
01:法庭上甩出的“王炸”
在8月11日的庭審中,賓曰語云當庭甩出“王炸”。
·第一個“王炸”:保姆的證言
在李某與何某某的離婚訴訟中,渝北區人民法院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李某先后三次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2013年12月12日渝北區法院第四審判庭的調查筆錄證實:證人熊某某證明,2011年11月底12月初,她到何某某家里做保姆的第六天的晚上10點多“我正準備睡覺,何在二樓說手機不見了,讓我幫他去三樓找,然后他就跟我強行發生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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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離婚案合議庭成員中,審判長陶某現在是民三庭審判員,審判員楊某躍現在是民三庭副庭長,審判員余某勇現在是民一庭審判員。
這份筆錄的詢問人書記員賈某賢現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審判員,記錄人王某是民二庭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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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王炸”:何某某公司的部門經理余某云證言“很多保姆反應何對保姆動手動腳”
2013年12月12日渝北區法院第四審判庭的另一份調查筆錄證實:原告某某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部門經理余某云證實:“他家經常換保姆,我不知道原因,我是按正規機構和程序選人,然后讓李某看,同意后就上班。后來很多保姆反應何對保姆動手動腳。我了解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過。有個保姆 50歲左右,建鋒廠的跟我說過,保姆一般都是早上做清潔,做飯,中午李某回來吃飯,何也中午吃過就走,保姆買菜回來何讓保姆按腳,何就要跟保姆發生關系,保姆原話跟我說: 你怎么能看上我們這樣的人?李某(指何某某的妻子)這么漂亮。保姆后來說被何強行發生關系了,還說何威脅她,說要殺她孩子,保姆就沒有報警。何給了1000元要了解(結)此事,后來這個保姆告訴了她丈夫,她丈夫還要找何理論。后來知道后,我就不再給何介紹了,怕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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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筆錄,與證人熊某某的筆錄能夠相互印證。
·第三個“王炸”:證人余某云證言何某某“涉嫌強奸女醫生被報警”
證人余某云證實:“魏某的事。當時何和曾干事走的很近,就是家屬區的那個,何要曾幫他介紹個女朋友給何的運管局的朋友,當時曾就帶來了魏某,當天何就把她帶回了大渡口小某莊別墅,后來何的母親知道了,跟我說了,當時就顯擺了一下。我事后我聽別人說的第二天何又單獨約了魏,當時三醫大要裁J,何說認識領導,可以讓魏不轉業,后來何強奸魏的強奸案案件承辦人告訴了魏的交代材料,說何把魏帶到陳家坪的富麗酒店開房,還答應給魏錢,后來何不拿錢,魏就回去了,魏的男朋友找了BD反應,BD的人就代魏報了警。后來因證據不足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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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云的這份調查筆錄,詢問人書記員賈某賢,現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審判員,記錄人王某現在是渝北區法院民二庭審判員。
·第四個“王炸”:生意人陳某的證言“那天晚上他還說了會給我十幾萬”
2013年11月28日渝北區法院第十九法庭的詢問筆錄顯示,做中央空調生意的證人陳某證明,“何某某素質比較低,有說一些不禮貌的話。后來下班后,我回家后何某某約我吃飯,我推托,但為了促成簽合同,我答應了。吃飯后他要求去公園逛,我們去了鵝嶺公園,走著走著他就來牽我手,當時我們是第一次見面,我就掙脫了,他還說喜歡我什么的。我要回去,他不干,他把我手機拿走了,拉住我。先用好話,我不干,后面我說我有乙肝,會傳染他,他說他也有,會給我吃藥。后面他語氣還比較強硬,我沒辦法,只好說那地方不行,我們去酒店。出了公園門口,我上了我自己的車,我說我媽給我打電話,我就走了。那天晚上他還說了會給我十幾萬、二十幾萬塊什么的。后來他還是時不時給我打電話,我沒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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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筆錄的詢問人賈某賢,現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審判員。
·第五個“王炸”:證人唐某平證言“我看見何某某每個月都要帶一至兩個女人回家”
2013年12月18日渝北區法院第十九法庭的詢問筆錄顯示,在何某某家做過家政的唐某平證實,“2012年8月,李某出國學習了,我看見何某某每個月都要帶一至兩個女人回家,何某某叫我準備好晚餐,送到二樓就不讓我送上去了。我是負責做衛生,有一次發現三樓很臟,我看不慣這些,之后就不在他家做了,離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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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筆錄的詢問人是賈某賢,記錄人是艾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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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唐某平說,“何老板人太壞,太可怕了。”
·第六個“王炸”:兩名證人證實,何某某給小三買車
2013年11月28日渝北區法院第十九法庭的詢問筆錄顯示,證人刁某均證明,“2010年還是2011年七八月時,我看見何某某用手機砸李某(何某某妻子),何某某曾經對做石材的供貨商說,他買給他小三的車,只開了一個多月,拿車來抵石材款,我是聽供貨商說的,一個奔馳C200紅色,他當時剛好和小三分手,拿回車子抵了貨款,車子確實抵給石材供貨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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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筆錄的詢問人是賈某賢,記錄人是何某。
2013年12月13日渝北區法院第三會議室的詢問筆錄顯示,成都某藝裝飾公司的總經理謝某證明,“何還給一個女的一輛車后來還把這輛車要回來了,還問我要這車嗎,用來抵我的貨款,我沒有同意,何就抵給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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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筆錄的詢問人是賈某賢,記錄人是何某臨。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502號民事判決書中,李某起訴的事實與理由中明確表示何某某“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系,且與他人長期保持事實婚姻關系并生育子女。”
渝北區法院對上述多名證人所做的筆錄,與李某的起訴的事實與理由得到了相互印證。
對于李某的訴訟請求,涪陵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502號民事判決書表示“李某請求與何某某離婚及婚生子跟隨其生活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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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對于上述證實何某某行為“淫亂”的證據,渝北區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全部隱瞞。
對此,李超法官在案后答疑時說:“我覺得沒有隱瞞你的證據。我們認定查明的事實,我覺得有關聯的寫上。”
李超法官說:還是那句話,我們認為你文章侵權的關鍵點,并不在于何某某他到底做了多少淫亂的事情,多少不正當的行為,他做的再多或者干嘛跟我這個案子關聯并不大,而是你能不能這樣用 “淫亂” 這個詞公開評價他。
02:被法院隱匿的“何某某辯解系自愿發生性關系”事實
·1999年7月12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何于1994年6月16日強奸王某某,于1998年12月22日強奸許某某,于1998年12月23日強奸李某未遂犯強奸罪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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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24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作出(1999)九刑初字第432號刑事判決,判決何無罪。法院經審理認為,雖有被害人陳述,但與何的口供矛盾,被害人陳述內容又得不到其他證據印證,故證據不足,指控何犯罪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法醫學鑒定書證實從許某某的內褲上檢出A型人精斑,與被告人何某某血型相同,并結合被告人何某某當庭供述,可以證實何某某與許某某發生了性行為。”“對于公訴機關提供質證的被害人許某某陳述,許稱在房間內系被強奸,而被告人何某某則辯解系許自愿發生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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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渝北區法院在何某某指控媒體名譽侵權案判決書中,只提到“指控何某某犯罪不能成立”,對九龍坡區人民法院(1999)九刑初字第432號刑事判決書中查明的“可以證實何某某與許某某發生了性行為”“許稱在房間內系被強奸,而被告人何某某則辯解系許自愿發生性關系”這一事實進行了隱瞞。
奇葩判決共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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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李超法官在11月3日的案后答疑中說,“九龍坡法院判的 1998 年他強奸李某未遂,之后跟許某某是自愿發生關系。我們也沒查實他到底是婚內還是婚外”。
公眾的疑問是,沒查清憑什么判決?被九龍坡區法院認定的“對于公訴機關提供質證的被害人許某某陳述,許稱在房間內系被強奸,而被告人何某某則辯解系許自愿發生性關系。”這一事實為什么選擇性隱藏?
03:江北區法院對何某某的譴責被渝北區法院刻意隱匿了
·李某與何某、何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2010)江法民初字第3163號],法院認定何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形下,與何某成為情侶,并贈送何某雷克薩斯IS300炫動汽車一輛。
江北區法院判決書對何某某與何某的“何何淫亂”行為給予譴責:“何某某和何某的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其行為違反婚姻法規定,而且不符合道德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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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人民法院,江北區法院不但對何某某的行為進行了公開譴責,還指出“其行為違反婚姻法規定,而且不符合道德規范”,這正是《現代漢語詞典》對“淫亂”一詞最權威、最規范的釋義,也完全符合民法典第八條規定的:公民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然而,對于江北區法院對何某某的行為的認定與譴責的這一重要事實,渝北區法院在何某某指控媒體名譽侵權案判決書中,全部進行了隱瞞。
奇葩判決共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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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李超法官在案后答疑中解釋道:我查明的事實里面寫了,他婚姻存續期間,跟其他人建立了親密關系,這是江北區法院查明的事實。那你不能講江北區法院認定他違背公序良俗我沒有寫,我就是隱瞞你的事實。這不叫隱瞞。我也沒寫你的文章有問題呀。只說你不該用這個詞。
李超法官說,我們審理查明,他跟姓何的教師或者是干嘛呀,存在婚外情的情況,違背了公序良俗這種情況確實也有。但是呢,他有這種情況,你也不能叫他“淫亂” 。
如果渝北區法院執意不舉事實,干脆就不要開庭了,“看題知遭(輸官司)”直接判決媒體和自媒體輸掉就是了。一方面裝模作樣開庭,一方面又假裝列舉事實,列舉事實時又故意隱瞞事實,這種屁股完全坐歪了的“表演式庭審”是在糊弄誰呢?
【11月3日案后答疑音頻文字實錄】
賓曰語云:那你還開什么庭呢,不要開庭了,直接判所有媒體全部輸就是了。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法律程序是必須要,是嚴謹的,而且必須保障雙方的答辯權、辯論權,之后被告的答辯權我們是必須保障的。
我呸!
04:被隱瞞的女檢察官與人通奸生子案
·2018年,何某某岳父李某某通過新浪微博并向重慶市檢察院紀檢處實名控告何某某與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女檢察官王某某通奸生子,還遞交了兩個人的婚外淫亂音頻證據。
在7月15日、8月11日兩次庭審中,賓曰語云都重點提到了這兩段時長達一個多小時的淫亂音頻,要求法院查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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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11日的案后答疑中,李超法官把“瞎扯淡”表現得淋漓盡致:
【李超法官案后答疑文字實錄】:
·賓曰語云:我當時提交的音頻證據 , 就是何某某和女檢察官發生不正當性行為的光碟。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賓曰語云:你們查證了沒有?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哎哎哎哎。
·賓曰語云:查證了沒有?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們是核實了的。
·賓曰語云:核實存在不存在行為?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們是對證據進行核實。就是他否不否認,或者是干嘛,是不是他的錄音。
·賓曰語云:最后核實的情況是什么樣的。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們事實上沒寫。
·賓曰語云:核實出來了沒有,他的行為到底存在不存在?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這個情況……我,我,我這樣講,這個情況,核實的情況,我們事實里寫了的,那就是我們認為跟本案有關的事實,如果沒寫,那我們就覺得可能與本案關聯性不大。
·賓曰語云:我提交證據,咱們對證據查實了沒有?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該查實的我們都查實了。
·賓曰語云:他(事實)存在不存在呢?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這個存在不存在,或者具體一個什么樣的情況,我們判決書里都寫的很清楚,有,我們就認定,有沒有跟這個案子有關系或者關系大不大,我們就來進行個協商,如果覺得沒有多大關系,我們就不寫。
·賓曰語云:得出結論他“淫亂”,就是因為這些事實存在,我提供這么多證據,你應該查實,判決書里為什么不寫?我的五個重要證據你都沒寫進去。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你又給我繞回去了。我們對于他的行為跟干嘛,我,們沒有去干嘛,我們只是說能不能用這個詞。
·賓曰語云:我們說擺事實,講道理,你現在只講道理,不擺事實。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們查明的事實里也寫了的。
·賓曰語云:我提供了這么多證據,判決書里應該體現出來,為啥不體現?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們覺得有關聯性的要寫上。
·賓曰語云:你不能隱瞞我的證據,我五組證據你都沒提。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覺得沒有隱瞞你的證據。我們認定查明的事實,我覺得有關聯的寫上。
05:法官對天發誓“天打雷劈”后的結局推理
李超法官說:“我們的觀點是這樣的,你很難再來改變我們觀點跟想法了”,“我們可能也確實有可能有問題,但是我們自己覺得是沒有問題的。”
李超法官甚至為此發起了“天打雷劈”的毒誓:
發過毒誓之后,面對“枉法裁判”的質疑,李超法官又改口稱:“有可能是我們基層法院對于這個東西的認識不夠全面,有可能是判錯啦,但是你不能講我們是枉法裁判。”
這就是渝北區法院不顧一切保護的對象!他可以淫,他可以亂,媒體不能說他“淫亂”,誰說誰侵權,誰說誰輸官司!
法官對天發誓“天打雷劈”后的結局,我相信頭頂的星空會給出答案。(作者: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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