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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儀征市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關切,以全面從嚴治黨為引領,推動行風建設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扎實開展一系列民生領域專項整治行動,用嚴格監管筑牢民生防線,以務實舉措規范市場秩序,為大家分期呈現專項整治行動成果與典型案例,共同見證整治成效。
典型案例
某服務部對其經營的商品作虛假商業宣傳
01
案情簡介
近日,我局接到投訴舉報,在某服務部處購買腳氣藥水,使用后無效果且產生皮膚過敏現象。
經執法人員核查,涉案物品為混合溶液,原料為竹立清抑菌液、九福堂泡腳液、鼎豐醋精酸性調味液、水,其中竹立清抑菌液為消毒產品,用于人體皮膚表面清潔和日常護理;鼎豐醋精酸性調味液為食品,屬于非即食類復合調味料;九福堂泡腳液為普通產品,用于浸泡足部。
上述原料均不是藥品,用途也均不包含治療腳氣,其混合溶液也并無依據證明可以治療腳氣。
02
查辦結果
當事人宣稱上述混合溶液可治療腳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主動向本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也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同時綜合經營者的實際生活情況,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罰款人民幣1500元。
02
典型意義
本案直擊虛假宣傳亂象,要求商家宣傳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實證為支撐,堅決遏制“非藥宣稱療效”的虛假功效炒作。
通過明晰“宣傳有界、越界必究”的法律底線,既有力守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健康權,避免其因誤導性宣傳作出錯誤消費選擇、遭受人身財產損害,又嚴格依據“過罰相當”原則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規制,倒逼商家摒棄虛假宣傳的投機心理,堅守誠信經營底線。
同時,案例為行業樹立了正確的宣傳導向,引導市場主體敬畏法律、合規宣傳,推動形成“真實宣傳、公平競爭”的市場生態,為構建健康有序、值得信賴的消費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執法示范與實踐參考。
下一步
儀征市市場監管局將持續保持對老年人藥品、保健品虛假宣傳的高壓打擊態勢,堅持專項行動與常態守護雙管齊下,以久久為功的治理力度,讓老年人既能用上“放心藥”,又能穩穩守住“健康夢”,全力守護好老年群體的健康權益與幸福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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