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后女方懷孕
可最終雙方 因矛盾解除了婚約
那么這種情況下
男方給的彩禮要返還嗎?

江蘇無錫,王某與白某于2024年2月訂婚,王某給付11.8萬元彩禮,兩人同居后白某懷孕,后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一氣之下,雙方解除了婚約,白某自行做了終止妊娠手術。于是,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全部彩禮。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陽山人民法庭顧杰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雖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應該忽視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考慮到對女性身心健康的影響,尤其在有妊娠經(jīng)歷,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形下,若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即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有違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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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未辦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且女方有妊娠經(jīng)歷,僅因未登記要求全額返還彩禮有違公平原則。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最終判決:女方白某返還給男方王某47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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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壽晨
責 編:金鐘
校對:羅丹碩
編審:朱琰
來 源:荔枝新聞、南京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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