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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3年,為規避房產“低買高賣”過程中的二次過戶稅費,甲公司實際控制人鄭偉(化名)策劃了一套復雜的“過橋式”交易安排:
先由其員工林靜(化名)以565萬元名義與房主周明(化名)簽訂《買賣居間合同》,購入“一號房屋”;
再安排與自己素不相識的王莉(化名)——林靜的姑嫂——作為周明的公證受托人,代其與實際買家吳強(化名)簽訂成交價650萬元的《房屋買賣協議》;
所有售房款由王莉代收后,按鄭偉指令轉入其個人賬戶或用于支付中介費用。
整個過程中,王莉未出資、未參與談判、未獲取任何收益,僅因親屬關系“幫忙簽字”。交易完成后,周明發現僅收到515萬元,遂將王莉訴至法院,要求返還85萬元差額。
因王莉未收到開庭通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A號判決,缺席判令其返還85萬元。雖經上訴(B號判決維持)、再審被駁回,王莉最終在執行階段與周明達成和解,實際支付55萬元,并承擔了公告費、訴訟費及多次銀行扣劃。
此后,王莉起訴鄭偉,主張自己系無償受其委托行事,所有款項均已轉交,損失應由鄭偉承擔。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王莉與鄭偉之間雖無書面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
王莉因履行委托事務遭受損失,且該損失不可歸責于其自身,依法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判決:鄭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王莉賠償實際損失55萬元。
法院說理
法院重點分析以下幾點:
委托關系可基于事實行為成立。即便雙方素不相識、無書面協議,只要存在明確指示、資金流向、事后協商等證據鏈,即可認定委托關系。
王莉未從中獲利。全部售房款(合計約510萬元)均按鄭偉要求轉出,包括現金交付的15萬元中介費,有第三人及證人佐證。
鄭偉的行為自相矛盾:
一方面稱“僅提供收款賬戶”,
另一方面在王莉被限高、賬戶凍結后多次提供經濟幫助;
還簽署《三方協議》承諾“兩個月內解決執行問題”;
更同意將50萬元暫存第三方用于賠付周明。 這些行為與其抗辯明顯不符,有違常理。
損失以實際履行為限。盡管原判金額為85萬元,但王莉僅實際支付55萬元,故賠償范圍以此為準。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930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據此支持王莉的訴求。
律師提示
切勿輕易擔任他人房產交易的“名義代理人”。即使做了公證委托,一旦出現糾紛,你就是法律上的責任主體。
“避稅”操作極易引發民事甚至刑事責任。本案為省幾萬元稅費,導致無辜者十年維權、背負債務。
保留完整證據鏈至關重要:銀行流水、聊天記錄、三方協議、證人證言,都是證明“你只是執行者”的關鍵。
即使被缺席判決,仍可向實際操控人追償。但需注意:賠償金額以你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非原判決金額。
警惕“幫忙”變“擔責”。親情、信任不能替代法律風險評估。涉及大額房產交易,務必咨詢專業房地產律師。
北京房產律師提醒:名字出現在房產合同或公證書上,就可能成為唯一被告。別讓“舉手之勞”,變成“傾家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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