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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趙國棟(化名)與妻子李秀蘭(化名)共有一套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房產(下稱“一號房屋”)。二人育有四名子女:長子趙建國、長女趙紅梅、次子趙建軍、三子趙衛東。趙紅梅為精神一級殘疾,長期無勞動能力。
2006年,趙國棟在公證處立下遺囑,明確表示:一號房屋中屬于其個人份額,在其去世后由三子趙衛東繼承。
2015年,因趙國棟患老年癡呆,長子趙建國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6年6月,法院作出A號判決,宣告趙國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趙建國為其監護人。
2016年9月7日,趙建國以趙國棟法定代理人身份,與弟弟趙建軍及其妻子劉芳(化名)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一號房屋以61萬元價格出售,并于同年9月18日完成過戶。但趙建軍夫婦從未支付購房款。
2016年10月及2017年1月,趙國棟、李秀蘭相繼去世。此后,趙衛東發現房屋已被過戶,遂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方辯稱:出售房屋是為了給殘疾姐姐趙紅梅提供穩定住所(房屋由其居住至今),符合被監護人趙國棟的最佳利益,且遺囑未為趙紅梅保留必要份額,本身效力存疑。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號房屋系趙國棟與李秀蘭的夫妻共同財產;
趙建國作為監護人,在未征得共有人李秀蘭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房產;
買受人趙建軍夫婦未支付任何對價,未產生實際收益;
交易明顯損害趙國棟、李秀蘭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判決:2016年9月7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說理
監護人不得隨意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根據《民法通則》及《民法典》相關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其財產。本案中,房屋出售后未收取任何房款,未增加被監護人財產,反而導致其喪失重要資產,不符合“維護利益”原則。
夫妻共有財產處分需共有人同意
一號房屋為趙國棟與李秀蘭共同共有。趙建國僅作為趙國棟的監護人,無權代表李秀蘭處分其份額。未經李秀蘭同意的交易,侵害了其作為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零對價”交易難言善意,構成惡意串通
買受人系趙建國親弟弟及弟媳,明知房屋屬父母共有,且未支付分文購房款,無法證明交易真實性和合理性。結合親屬關系與無償過戶事實,足以認定雙方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的情形。
保障殘疾人權益不能成為違法處分借口
雖然趙紅梅確需照顧,但可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如遺囑保留份額、家庭協議、政府救助等)解決居住問題。以“為姐姐好”為由擅自轉移父母房產,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破壞家庭公平。
律師提示
監護人不是“財產支配人”,而是“權益守護人”
監護職責的核心是保護被監護人利益,而非代其“處置家產”。任何處分行為必須有正當理由、合理對價,并優先考慮被監護人福祉。
夫妻共有房,一方失能≠另一方可單方賣房
即使一方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其配偶仍對共有房產享有獨立權利。監護人無權繞過配偶直接處分整套房屋。
親屬間“零元過戶”極易被認定為惡意串通
尤其在涉及繼承、拆遷、養老等敏感場景下,無償或明顯低價轉讓房產,若無充分證據證明合理性,法院通常推定存在規避法律、損害他人權益的意圖。
遺囑未保留必留份,不影響合同效力審查
即便遺囑存在瑕疵(如未為缺乏勞動能力繼承人保留份額),也不能成為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合法理由。二者屬不同法律關系,不可混為一談。
維權要及時,但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確認合同無效屬于形成權,不適用三年訴訟時效。只要能證明存在法定無效情形(如惡意串通、無權處分),即使多年后仍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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