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
2024年7月,揚州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案件線索移交函,反映揚州某旅行社于2024年7月27日組織旅游者在廣德市四合鄉的響水關進行漂流活動時發生了旅游者受傷事件。當地執法部門發現涉事游客未能提供本次行程的旅游合同。
![]()
經查,涉事游客李某與高某通過自然人楊某報名參加了揚州某旅行社組織的“江浙滬‘小馬爾代夫’浮云谷、太極洞\響水灘(瀑布+漂流)高奢純玩二日游”。高某在參加玻璃漂流時發生意外受傷,因此向廣德市文旅主管部門進行了投訴。當地執法部門要求李某提供本次行程的旅游合同,李某表示楊某及揚州某旅行社均未與其簽訂旅游合同。
![]()
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陸某承認,本次旅游活動確由該公司組織,兩名涉案旅游者由楊某招徠收費,并交予該公司實施旅游行程。旅行社以為楊某已與旅游者簽訂了旅游合同,但未進行確認,因此未再次與游客簽訂合同。
![]()
鑒于該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執法部門責令其加強內部管理,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0的行政處罰。
![]()
游客權益要“保障” 旅游合同勿“缺項”
2025年5月南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接到舉報,稱某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規定的事項。經調查,該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簽約地點,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停留時間。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項,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旅游消費風險溫馨提示
1.選擇正規旅行社,核對《營業執照》
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簽訂旅游合同,明確線路、
交通、服務內容、標準和價格、
各項保險、雙方責任、投訴電話等
3.規范付款并保留憑證
4.警惕非正常營銷手段
來源:執法大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