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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2年6月16日,張偉與林芳(雙方曾為戀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偉將其名下的一號房屋(大興區)以130萬元價格出售給林芳。當日,房屋即完成過戶至林芳名下。
張偉稱:雙方以結婚為目的交往,因林芳母親要求“男方須在京有房”,他本想直接贈與,但因稅費過高,遂采用“買賣”形式過戶,林芳實際未支付購房款。
林芳則稱:雙方早年曾戀愛,此次過戶是對多年感情的補償,且她已于2022年8月11日轉賬150萬元作為房款(高于合同價),并另行支付16萬元用于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稅費。
2023年4月,張偉得知林芳已于2022年11月與他人登記結婚,且在婚后仍向其索要生活費。張偉認為自己受欺騙,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合同、返還房屋。
林芳提起反訴,要求張偉返還166萬元(含150萬元房款+16萬元稅費)。
經查:
一號房屋2009年登記在張偉名下,單獨所有;
簽約時市場價約320萬–380萬元,合同價僅為130萬元;
林芳轉賬150萬元后,張偉交付價值100萬元的黃金,稱系“返還房款”;林芳稱黃金為贈與;
雙方戀愛關系于2022年9–10月結束;
張偉曾就“詐騙”報案,公安機關后以“無犯罪事實”撤案。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撤銷張偉與林芳于2022年6月16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二、林芳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配合將一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回張偉名下;
三、林芳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騰退并返還一號房屋;
四、張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林芳66萬元(含50萬元房款 + 16萬元稅費)。
法院說理
1. 合同構成“顯失公平”:
主觀上,雙方為戀人關系,張偉存在以結婚為目的低價處分房產的動機;
客觀上,合同價130萬元遠低于市場價(至少320萬元),差幅超60%;
結合戀愛關系短期內破裂、林芳迅速與他人結婚等情節,足以認定張偉在非理性狀態下作出重大財產處分,符合《民法典》第151條“顯失公平”情形。
2. 撤銷權未過除斥期間:
張偉在知悉林芳結婚后一個月內即報案,并于一年內起訴,行使撤銷權合法有效。
3. 合同撤銷后應雙向返還:
房屋應返還張偉,林芳須配合過戶并騰退;
林芳支付的150萬元中,100萬元已通過黃金返還(林芳未能證明系贈與),剩余50萬元應由張偉退還;
16萬元稅費屬交易成本,合同撤銷后張偉應返還。
4. “贈與”主張缺乏證據:
林芳稱100萬元黃金為贈與,但未提供張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律師提示
1. “以結婚為名”的房產處分風險極高:
法律不承認“彩禮房”概念。若未辦理結婚登記,大額財產贈與或低價轉讓極易被認定為附條件民事行為,條件未成就時可撤銷。
2. “假買賣真贈與”不可取:
為避稅采用買賣形式過戶,一旦關系破裂,對方可能主張真實交易,導致維權困難。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性質(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3. 大額轉賬務必備注用途:
林芳雖轉賬150萬元并備注“房款”,但因價格畸低,法院仍綜合全案否定“真實買賣”性質。單純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交易真實性。
4. 黃金、現金等非銀行支付難舉證:
張偉稱以現金返還部分款項,但因無憑證未被采信。涉及大額財產往來,務必通過銀行轉賬并保留書面說明。
5. 及時維權是關鍵:
撤銷權行使期限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發現對方另結新歡、否認關系后,應立即采取法律行動。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戀愛期間涉及房產過戶、大額贈與、共同出資等行為,務必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性質(贈與/借貸/共同投資)、附條件條款及違約后果。切勿因“信任”省略法律保障,否則極易“人走房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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