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修訂后的《網絡安全法》將于2026年1 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訂立足于網絡安全新形勢、新挑戰,重點強化了網絡安全法律責任,不僅大幅提高違法成本,首次將人工智能納入規制范圍,更構建了階梯式懲戒體系與全鏈條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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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而言,網絡安全已從可選項變為必選項,合規成本與風險將顯著上升。本文將結合此次核心修訂要點,分析立法思路轉變,揭示企業可能忽視的風險,并提供合規建議,助您提前布局,從容應對新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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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背景與立法邏輯
原《網絡安全法》自2017年施行以來,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爆發式發展、數據泄露事件頻發及跨境網絡攻擊加劇,原有制度逐漸顯現適配性不足。
此次修訂秉持統籌發展和安全的核心邏輯,確立三大立法目標:一是強化黨對網絡安全工作的領導,將總體國家安全觀融入法律實施全過程;二是回應技術發展需求,既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研發,又筑牢安全防線;三是構建階梯式責任體系,實現違法成本與危害后果相匹配。最終實現安全為發展護航、發展為安全賦能的立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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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修訂要點與新舊對比
本次修訂共涉及14項具體調整,涵蓋立法宗旨、技術規制、法律責任、監管范圍等關鍵領域,核心變化可歸納為五大維度:
(一)立法宗旨升級:確立頂層指導原則
修訂后的《網絡安全法》新增第三條作為基礎性原則條款,"網絡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推進網絡強國建設。" 這一修改并非簡單的政治表述,而是為網絡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解決了原法中安全與發展平衡不足的問題,為后續制度設計奠定了價值基礎。
(二)新興技術規制:首次納入人工智能治理
針對AI技術帶來的安全挑戰,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構建了支持與監管的雙重框架,一方面明確國家支持AI基礎理論研究、訓練數據資源建設等發展舉措;另一方面要求完善倫理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同時鼓勵運用AI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這一規定填補了原法對新興技術規制的空白,實現了技術發展與安全可控的立法平衡。
“國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礎理論研究和算法等關鍵技術研發,推進訓練數據資源、算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促進人工智能應用和健康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三)法律責任重構:構建階梯式懲戒體系
法律責任部分是此次修訂的重中之重,核心特征可概括為提高基數、細化梯度、擴大范圍,實現了懲戒力度的系統性升級。具體對比分析如下:
首先,普遍提高處罰基數,顯著提升違法成本。本次修訂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六十一條,調整了處罰流程,對未履行網絡安全義務的處罰機制進行了細化和加強。
其次,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CII)運營者,增設前置罰款,強化基礎義務約束。修訂前,對CII運營者的處罰流程與網絡運營者類似,以“警告-拒不改正-罰款”為主線。本次修訂則對CII運營者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增設了前置罰款并提高了處罰下限。這一變化凸顯了法律對關乎國計民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施以最嚴格監管的決心,從事后追責轉向事前事中的強力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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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系統細化處罰梯度,填補了嚴重后果的處罰空白。原《網絡安全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缺乏明確、獨立的罰則,導致執法實踐中可能出現裁量空間過大的問題。
本次修訂精準地增設了兩個獨立的處罰層級,并對責任人處以高額罰款“造成大量數據泄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局部功能等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主要功能等特別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這種階梯式、精細化的設計,使得處罰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精確匹配,形成了強有力的法律威懾體系。
最后,有效擴大責任范圍,將網絡產品供應商等供應鏈主體納入監管。修訂前的法律對銷售未經安全認證的關鍵網絡專用設備等行為缺乏明確的罰則。本次修訂新增針對網絡產品供應商的法律責任條款,延伸至產品和服務的供應端,從源頭抓起,體現了全鏈條、系統化的治理新思維。“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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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銜接強化:形成制度協同效應
為解決諸法適用沖突問題,修訂案從兩方面完善銜接機制:
1.明確個人信息保護銜接規則: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網絡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避免了原法與后續專門立法的適用沖突。
2.建立處罰援引機制:將發布違禁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等三類行為,明確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實現與專門立法的無縫對接。當行為同時觸及《網絡安全法(2025 修正)》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時,遵循專門法優先于基礎法、特別條款優先于一般條款,如個人信息泄露優先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處罰標準,網絡基礎設施安全漏洞優先適用新法的安全義務條款,這種特別規定+一般援引的模式,既保持了《網絡安全法》的基礎性地位,又尊重了專門立法的專業性,形成了網絡安全治理的制度合力。
(五)監管范圍拓展:適配數字生態新形態
針對移動互聯網時代的監管需求,修訂案作出兩項重要調整:
1.擴大處置措施范圍:將原法中"關閉網站" 的處罰措施修改為 "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填補了對小程序、APP 等移動應用的監管空白。
2.強化跨境監管力度: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七條,新增"凍結財產" 等制裁措施,針對境外主體危害我國網絡安全的行為形成更具操作性的懲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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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企業合規的實務建議
面對《網絡安全法(2025修正)》帶來的變化,企業特別是網絡運營者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盡早布局,系統評估現有合規體系與本次修訂要求的差距,制定詳細的合規升級路徑。以下結合修訂主要內容,為企業提供以下幾點合規建議:
1.一般網絡運營者(如電商、APP開發商)
需建立基礎防護+定期自查機制,重點落實漏洞修復、日志留存等義務。對中小運營者而言,可借助SaaS化安全工具降低合規成本,建立發現-整改-報告的柔性合規體系。(報告義務主要針對發現重大網絡安全漏洞、數據泄露等違規情形,常規自查整改無需書面報告;但需留存電子或紙質整改記錄至少6個月,以備核查,向監管部門書面說明整改情況。)
2.CII 運營者(如金融、能源企業)
作為監管核心對象,需投入資源構建縱深防御體系。在產品采購方面,應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的安全認證義務;在應急處置方面,需修訂應急預案,對CII局部功能喪失、主要功能喪失等不同后果制定差異化響應流程,避免因處置不當觸發頂格處罰。
3.AI 相關企業
需將安全要求嵌入研發全流程,重點做好訓練數據合規性審查、算法安全評估等工作,同時建立AI 風險動態監測系統,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風險信息。(注:報送要求需參照網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智能算法安全評估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核心聚焦訓練數據合規性、算法安全風險、用戶信息保護情況,并非所有AI 企業均需定期報送,僅涉及敏感領域(如金融、醫療)或大規模用戶數據的企業需重點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25修正)》,是我國網絡空間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網絡安全與數據保護已成為企業運營不可逾越的“高壓線”。網絡安全無小事,法治建設無止境,此次修法不僅完善了網絡安全的法律保障,更為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對企業而言,這既是嚴峻的合規挑戰,也是重塑內部治理結構、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機遇。
盡早理解新變化、主動適應新規,方能在未來的數字競爭中行穩致遠。
*本文僅為解讀性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若您需要進一步梳理企業網絡安全合規檢查清單,或解讀具體業務場景的合規方案,歡迎聯系文章末尾二維碼咨詢,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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